Page 13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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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 6
一、申請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
1. 國內企業
申請登錄興櫃市場之必要條件為公開發行公司,或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者。
2. 外國企業
(1)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 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相關規範,
惟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
或出資總額逾 3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
許可,並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
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① 申請公司並非依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者。
② 申請公司及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暨外國發行人所控
制之營運主體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令組織成立,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者,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規定。
③ 申請公司股東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定義之投資
人者,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未逾 30%,且未具有控
制能力。
(3) 發行之記名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未向證交所或
櫃買中心申請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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