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3 - 上市櫃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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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櫃 6






            一、申請條件


            (一)公開發行公司

             1. 國內企業

                    申請登錄興櫃市場之必要條件為公開發行公司,或依「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補辦股票公開發行者。

             2. 外國企業
                (1)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股份有限公司。

                (2) 未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相關規範,
                   惟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

                   或出資總額逾 30%,或具有控制能力者,應取得主管機關專案
                   許可,並依「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

                   補辦股票公開發行。
                   ① 申請公司並非依大陸地區法令組織登記者。

                   ② 申請公司及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之股東,暨外國發行人所控

                     制之營運主體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令組織成立,從事大陸地
                     區投資者,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

                     「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等規定。
                   ③ 申請公司股東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定義之投資

                     人者,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股份未逾 30%,且未具有控
                     制能力。

                (3) 發行之記名股票未在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未向證交所或
                   櫃買中心申請第一上市或第一上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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