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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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65




                                           民營事業中        長  期外債申報要         點


                    一、中央銀行        (  以下   簡稱   本行   )  為統計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  ,以供編     製  國
                         際  收支  平衡表    之  參  考,特訂定本        要  點  。
                    二、民    營事   業依本    要  點  規定  申報   中  長  期外  債者   ,得依本      要  點  規定,   簡化其

                         結  匯  手  續  。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  ,  係指  在中   華  民國境內依法        設立登記

                         之民   營事  業,   其還款     期  限  超過一年之下列各          款  外  幣債  務  :
                         (  一  )  國外金融機構       (  不  包括  中  華  民國境內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  之  借
                                款  。

                         (
                                國外
                                            之
                                          司
                         (三) 二  )  國外供應  母  公  商  提供分期 貸  款  。  付  款進口  之融  資  。

                         (四)    發行   海  外  公  司  債  。
                           五
                                            點
                    四  、民  (  營事  )其他 業  引  外  幣債  務。  所列各    款  外  幣債  務時,應於  簽  約後  十五  天  內,  檢
                                     進第三
                         具  相關  文  件  ,並  填  列「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申報表      」之「上      表  」,  向
                         本行外匯

                                                                        及以新台
                                   還
                                     本
                                                      需
                                                    如
                                        付
                                                                                  幣結購
                                                                                         時,請於
                         支匯   入  及  局  (  以下 息  簡稱  本  局  )申報 結售  簽  約  金  額  並編列  債  號  。  嗣  後  辦理動
                                                              成新台
                                             匯出,
                                                                     幣
                         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書  註  明該筆   外  債  編  號  ,以  憑  結  匯。  (  附  申報表  樣
                         式  )
                         民  營事  業依   前  項規定    申報   ,並動支本金         者  ,應於    每  季終  了之   次月   十  日
                         前  ,  填  列「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申報表      」之「下      表  」,  向  本  局  申報  中
                         長  期外  債  餘  額  。
                    五、民    營事   業  填  列「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申報表      」時,應      按第三    點  各  款  所
                         列  債權  人性質,分       別  填  列。
                    六  、民  營事   業  申報  中  長  期外  債  之  幣別  ,以實    際借款貨幣       為  準  。

                    七  、民  營事   業經本    局  專案核准向       國外金融機構         引  進資   金  兌  成新台   幣  在國內
                         供各項中      長  期  投資  使  用者  ,相關    借款   本金及     還  本  付  息  之  結  匯,  其結售
                         及  結購  金  額均   不計   入公  司每   年  自  由  結  匯  額  度,  指  定銀行得    逕憑   本  局  核

                         章之「民      營事   業  向  國外金融機構       洽借   中  長  期  資  金動支及    還款明     細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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