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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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65
民營事業中 長 期外債申報要 點
一、中央銀行 ( 以下 簡稱 本行 ) 為統計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 ,以供編 製 國
際 收支 平衡表 之 參 考,特訂定本 要 點 。
二、民 營事 業依本 要 點 規定 申報 中 長 期外 債者 ,得依本 要 點 規定, 簡化其
結 匯 手 續 。
三 、本 要 點 所 稱 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 , 係指 在中 華 民國境內依法 設立登記
之民 營事 業, 其還款 期 限 超過一年之下列各 款 外 幣債 務 :
( 一 ) 國外金融機構 ( 不 包括 中 華 民國境內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 之 借
款 。
(
國外
之
司
(三) 二 ) 國外供應 母 公 商 提供分期 貸 款 。 付 款進口 之融 資 。
(四) 發行 海 外 公 司 債 。
五
點
四 、民 ( 營事 )其他 業 引 外 幣債 務。 所列各 款 外 幣債 務時,應於 簽 約後 十五 天 內, 檢
進第三
具 相關 文 件 ,並 填 列「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申報表 」之「上 表 」, 向
本行外匯
及以新台
還
本
需
如
付
幣結購
時,請於
支匯 入 及 局 ( 以下 息 簡稱 本 局 )申報 結售 簽 約 金 額 並編列 債 號 。 嗣 後 辦理動
成新台
匯出,
幣
外匯收支 或 交易 申報 書 註 明該筆 外 債 編 號 ,以 憑 結 匯。 ( 附 申報表 樣
式 )
民 營事 業依 前 項規定 申報 ,並動支本金 者 ,應於 每 季終 了之 次月 十 日
前 , 填 列「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申報表 」之「下 表 」, 向 本 局 申報 中
長 期外 債 餘 額 。
五、民 營事 業 填 列「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外 債申報表 」時,應 按第三 點 各 款 所
列 債權 人性質,分 別 填 列。
六 、民 營事 業 申報 中 長 期外 債 之 幣別 ,以實 際借款貨幣 為 準 。
七 、民 營事 業經本 局 專案核准向 國外金融機構 引 進資 金 兌 成新台 幣 在國內
供各項中 長 期 投資 使 用者 ,相關 借款 本金及 還 本 付 息 之 結 匯, 其結售
及 結購 金 額均 不計 入公 司每 年 自 由 結 匯 額 度, 指 定銀行得 逕憑 本 局 核
章之「民 營事 業 向 國外金融機構 洽借 中 長 期 資 金動支及 還款明 細 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