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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三八)非外匯指定銀行金融機構外幣風險 上 限
95.8.18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三 ) 字第 09530003070 號令
一、 茲 重新規定 非 外匯 指 定銀行之金融機構, 其 外 幣 風 險 上 限如 下 :
( 一 ) 外 幣 風 險 上 限 , 係指 外 幣資 產 扣 除外 幣負債 之餘 額( 絕 對
值) 。
( 二 ) 非 外匯 指 定銀行之銀行、 信 託投資公 司 及 信 用 合 作 社 , 其 外 幣
風 險 上 限 以不超過 其前 一年 淨值 之百分之十五為 限 。
二、財政部 86 年 11 月 17 日 台財融 第 86653193 號 函, 自即日 起停 止 適用 。
(三九)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
< 之一 >
94.11.7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 ( 二 ) 字第 0942000903 號
一、為依銀行法 ( 以下 稱 本法 )第 二十 七 條規定 審核 本國銀行 申 請 設立 國
外分支機構,訂定本 注 意事 項。
二、本 注 意事 項所 稱 國外分支機構, 指 本國銀行之國外 代 表 人辦 事處 、分
行、 子 銀行及合 資 銀行。
三 、本國銀行 設立 國外分支機構,應由主管機關 洽商 中央銀行 後核准 辦
理。
四 、本國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 ,不得 申 請 設立 國外分支機構 :
( 一 )申 請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 , 其 設立 國外部 尚 未 滿 一年 者;申 請 設
立 分行、 子 銀行 或 合 資 銀行, 其 設立 國外部 尚 未 滿 二年 者 。
( 二 )前 半 年底之 自 有 資 本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 未達百分之十 者( 最 近
檢
一
審
或
提列不
帳 次 金融 足者 查 ,銀行應重新 經主管機關 核算該 查,有新增之累積 比 率) 。 虧 損或備抵 呆
提列不
(三)備抵 計 師 查 核 簽 證之財務 足者( 報表 以最 為 基準) 一 次 金融 檢 查及最 近 一年度經會
近
帳
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