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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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63




                    第  二條     臺  灣  地  區  與大陸  地  區簽  訂  雙邊   貨幣清算協       定  前  ,大陸    地  區  發行之
                             貨幣   ,得在本條        例第三    十  八  條  第  一項規定之      限額   內,   進  出  入  臺  灣

                             地  區  。  但  未經  許  可不得在    臺  灣  地  區  買賣  、  兌換或進    行  其他  交易。
                    第三   條     違  反  前  條  但  書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              者  ,  其  大陸  地  區  發行之   貨

                             幣  ,移請    海  關依本條     例第   九十二條規定         沒  入  之。
                    第四  條     本辦法    自  發  布  日  施行。



                    (三四)攜        帶  新台幣出      入  台  灣地區    限額為六       萬元

                                             91.11.18  中央銀行發行局台央發字第               0910066793  號函


                    主     旨  :  茲  公告自  九十二年一       月  一  日  起  ,  旅客攜帶   新台   幣  出  入  國境之   限額



                             中央銀行法
                    依   據:   各為   六萬元     。    十  八  條之一  第  一項及中央銀行發行新台               幣  辦法  第四
                                          第
                             條  第  一項。


                    (三五)出境旅客攜              帶  超額新台幣保管及處理                措施
                                                                                   880764543  號函

                                                                  財政部台財關第
                                                          88.12.6
                    主     旨  :  所  報  建  議  廢止「出境   旅客攜帶      已申報    超  額  外  (  台  )幣保  管及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並擬     具  「出境    旅客攜帶       超  額  新台  幣保   管及   處  理  措
                             施」,以為因應乙

                                                                                              均准
                                                                        有關規定辦理」
                                                 ,應依管理外匯條
                             關匯   款或兌換      外  幣  案  ,請於所擬      保  管及 例  處  理  措  施之  三  增列「 後  ,  其  相
                             予備   查,請        查  照  。
                    說  明:    復  貴  總局  八  十  八  年九  月  十五  日  台  總局  緝  字  第八八    一  ○  六  一  八  ○號
                             函,及依      據  中央銀行      八  十  八  年十  月  十五  日(八八)       台央發    字  第  ○
                             三  ○  一  三八  一  號  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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