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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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63
第 二條 臺 灣 地 區 與大陸 地 區簽 訂 雙邊 貨幣清算協 定 前 ,大陸 地 區 發行之
貨幣 ,得在本條 例第三 十 八 條 第 一項規定之 限額 內, 進 出 入 臺 灣
地 區 。 但 未經 許 可不得在 臺 灣 地 區 買賣 、 兌換或進 行 其他 交易。
第三 條 違 反 前 條 但 書規定,經相關機關查獲 者 , 其 大陸 地 區 發行之 貨
幣 ,移請 海 關依本條 例第 九十二條規定 沒 入 之。
第四 條 本辦法 自 發 布 日 施行。
(三四)攜 帶 新台幣出 入 台 灣地區 限額為六 萬元
91.11.18 中央銀行發行局台央發字第 0910066793 號函
主 旨 : 茲 公告自 九十二年一 月 一 日 起 , 旅客攜帶 新台 幣 出 入 國境之 限額
中央銀行法
依 據: 各為 六萬元 。 十 八 條之一 第 一項及中央銀行發行新台 幣 辦法 第四
第
條 第 一項。
(三五)出境旅客攜 帶 超額新台幣保管及處理 措施
880764543 號函
財政部台財關第
88.12.6
主 旨 : 所 報 建 議 廢止「出境 旅客攜帶 已申報 超 額 外 ( 台 )幣保 管及 處 理
作 業 要 點 」,並擬 具 「出境 旅客攜帶 超 額 新台 幣保 管及 處 理 措
施」,以為因應乙
均准
有關規定辦理」
,應依管理外匯條
關匯 款或兌換 外 幣 案 ,請於所擬 保 管及 例 處 理 措 施之 三 增列「 後 , 其 相
予備 查,請 查 照 。
說 明: 復 貴 總局 八 十 八 年九 月 十五 日 台 總局 緝 字 第八八 一 ○ 六 一 八 ○號
函,及依 據 中央銀行 八 十 八 年十 月 十五 日(八八) 台央發 字 第 ○
三 ○ 一 三八 一 號 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