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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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受  理  結  匯。
                     八  、民  營事   業  逕  自向  國外   引  進  中  長  期  資  金並  已  依本  要  點  規定辦理   申報者     ,

                          其  引  進資  金及   還  本  付  息  之  結售  及  結購  外匯金   額  ,  均  應  先  計  入公  司每  年
                          自  由  結  匯  額  度  ;但還  本  付  息結購   外匯部分,於         該結  匯  額  度  用  罄  後  ,  無

                          須向   本  局  申  請  核准  ,  指  定銀行仍得     逕憑   本  局  核  章之「民    營事   業中   長  期
                          外  債申報表     」  受  理  結  匯。




                                             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表  上  表  供  申報  簽  約  金  額用)

                                              (


                                                       年    月  日


                     民  營事  業  名  稱:


                             申報   項  目
                                                            債權   人                      簽  約
                                        外  債  編  號

                     債權   人性質                        名  稱     國  別     金  額     利率      日  期     年  限




                     註:一、債權人性質依「民營事業中長期外債申報辦法」第二條規定分為                                         (1)   國
                             外金融機構(包括中華民國境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借款、                                    (2)   國外
                             供應商提供分期付款進口之融資、                       (3)   國外母公司之貸款(貸款投

                             資)、    (4)   海外公司債及       (5)   其他外幣債務等五項,請依其性質確實填
                             列。

                          二、債權人性質如屬:             (1)   國外金融機構之借款聯貸案,債權人欄請填主辦
                              銀行名稱、國別。          (2)   海外公司債,則債權人欄免填。
                          三、辦理簽約金額申報後,如未動支本金,請勿按季填製下表。

                          四、本表如不敷使用,請自備附表填列,申報幣別以實際借款貨幣為準,填
                              列至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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