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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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三)    有  其他事    實  顯  示  業務未能    審  慎  經  營或  財務  健全   性不   足者   。
                     七  、本國銀行經        核准   設立   國外分支機構,應            確  實依  第八   點  至第   十  點  規定辦

                          理。主管機關         核准後    發現   申  請  事  項有  虛偽   情  事或  有  第六  點  第  一  款或第
                          三款   情  事者  ,得廢止      原處   分。

                     八  、本  注  意事   項所   稱負   責  人,  指  本國銀行國外        代  表  人辦  事處   之  代  表  人、國
                          外分行之經理、          轉  投資   之  子  銀行  或  合  資  銀行由本國銀行        派  任  副  總  經理
                          以上之人員。         該  等人員應     具備   良  好之   語言   能  力  、品  德  操守  及  專  業  領  導

                          能  力  ,且  無  銀行  負  責  人應  具備資     格條   件準則第三       條  第  一項所列各      款  情
                          事;
                                                               銀行
                                                             子
                               國外分行之經理及
                                                                         資
                                                     投資
                                                          之
                          總  經理以上之人員,並應            轉 符  合  前  開  準則第六  或  合 條規定。  銀行由本國銀行     派  任  副
                     九、本國銀行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     始  得  向  外國政府提出       申  請  設立  國外分支機
                          構。外國金融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備  查  :        許  可  後  ,本國銀行應於         開  業  前檢  附  下列  資料報
                          (  一  )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之           核准   函     (其須  經外國金融主管機關             核  發  營

                                                             。

                          (  二  )  業  執照  並  檢  附  執照  影  本  )    營  之業務項  目  。
                                                     核准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
                                                          經
                          (三)    設立   日  期及   詳細  地  址  。
                          (四)負      責  人  姓名  ;該負    責  人若   非  為  原  先  所  報  之  預  定  負  責  人,  則  應  另
                                 檢  附  該  員  符  合  第八  點  規定之證   明  文  件  。

                          (  五  )  母  行  遵  守  法令主管出   具  本  設立  案  符  合法令規定之        聲  明  書。
                     十、國外分支機構           設立   後(   含  已  成  立  者)  ,  總  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國外分行配合當         地  金融法規與       商  業  習  慣  辦理之各項銀行業務,
                                 如  有不   符  我國金融法令規定           者  ,應  事  先  報  主管機關    核准   。

                          (  二  )  國外分支機構發         生  重大  偶  發及   舞弊   事件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              處
                                 理及   通  報  。
                          (三)    應於主管機關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填  報  國外分支機構相關           資料   ,

                                 如  有  異  動應  確  實更新。
                          (四)    對於   代  表  人辦  事處   以外之國外分支機構,              另  應辦理    事  項  如  下  :

                                    應依銀行內部
                                 1.
                                                     師
                                                                  及所在國政府金融
                                    稽核報告      、會計  控  制及 查  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          檢  查機關之 核  。業務  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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