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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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三) 有 其他事 實 顯 示 業務未能 審 慎 經 營或 財務 健全 性不 足者 。
七 、本國銀行經 核准 設立 國外分支機構,應 確 實依 第八 點 至第 十 點 規定辦
理。主管機關 核准後 發現 申 請 事 項有 虛偽 情 事或 有 第六 點 第 一 款或第
三款 情 事者 ,得廢止 原處 分。
八 、本 注 意事 項所 稱負 責 人, 指 本國銀行國外 代 表 人辦 事處 之 代 表 人、國
外分行之經理、 轉 投資 之 子 銀行 或 合 資 銀行由本國銀行 派 任 副 總 經理
以上之人員。 該 等人員應 具備 良 好之 語言 能 力 、品 德 操守 及 專 業 領 導
能 力 ,且 無 銀行 負 責 人應 具備資 格條 件準則第三 條 第 一項所列各 款 情
事;
銀行
子
國外分行之經理及
資
投資
之
總 經理以上之人員,並應 轉 符 合 前 開 準則第六 或 合 條規定。 銀行由本國銀行 派 任 副
九、本國銀行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 始 得 向 外國政府提出 申 請 設立 國外分支機
構。外國金融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 備 查 : 許 可 後 ,本國銀行應於 開 業 前檢 附 下列 資料報
( 一 )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之 核准 函 (其須 經外國金融主管機關 核 發 營
。
( 二 ) 業 執照 並 檢 附 執照 影 本 ) 營 之業務項 目 。
核准
外國金融主管機關
經
(三) 設立 日 期及 詳細 地 址 。
(四)負 責 人 姓名 ;該負 責 人若 非 為 原 先 所 報 之 預 定 負 責 人, 則 應 另
檢 附 該 員 符 合 第八 點 規定之證 明 文 件 。
( 五 ) 母 行 遵 守 法令主管出 具 本 設立 案 符 合法令規定之 聲 明 書。
十、國外分支機構 設立 後( 含 已 成 立 者) , 總 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國外分行配合當 地 金融法規與 商 業 習 慣 辦理之各項銀行業務,
如 有不 符 我國金融法令規定 者 ,應 事 先 報 主管機關 核准 。
( 二 ) 國外分支機構發 生 重大 偶 發及 舞弊 事件 ,應依主管機關規定 處
理及 通 報 。
(三) 應於主管機關 網 際 網路 申報 系統 填 報 國外分支機構相關 資料 ,
如 有 異 動應 確 實更新。
(四) 對於 代 表 人辦 事處 以外之國外分支機構, 另 應辦理 事 項 如 下 :
應依銀行內部
1.
師
及所在國政府金融
稽核報告 、會計 控 制及 查 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辦理內部查 檢 查機關之 核 。業務 檢
核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