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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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一)外國法院如要求本國銀行國外分行提供其總行或在                                            我  國境內
                                其他分行       往來   客戶之存放款等             記  錄為   訴訟    之證    據時   ,應    依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              協助    法」辦理

                                                  83.1.6.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         (  一  )  第  821112974  號函


                     主     旨  :  本國銀行國外分行所在             地  國法院,     如要   求  該  分行提供     其  本國銀行
                               總  行  或  在我國境內      其他   分行   往  來  客  戶  之存  款  、放  款或  匯  款  等有關

                               紀  錄  為  訴訟  之證  據資料者      ,應依「外國法院委             託事件協助        法」規
                               定辦理,請查        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行  八  十二年十二     月  十五  日  銀法  字  第  一  七  二一一  號  函。
                               二、   影附   「外國法院委        託事件協助       法」乙     份  (  略  )  。



                     (四二)本國銀行對海外分行                     監督    管理應檢討辦理事項  財政部財融第         86624186  號函

                                                               86.7.17


                     主     旨  :  為加  強  本國銀行對      其海   外分行之      監督  管理,以      落  實  海  外分行管理
                               制度之    執  行,請依     說明   切實   檢  討  辦理。請        查  照  。

                                                             存有
                                                                                             項,為
                                                外分行
                     說
                      明:
                               邇
                                    本國銀行對
                               加  來發現本國       海 海  外分行之  普遍  監  理,應請依 諸  多業務管理上之  左  列  事  項,  缺失事  討  改  善  :
                                                                                       檢
                                 強
                               一、   責  成一  個  權  責  單位統   籌督導    管理   海  外分行業務。
                                    建
                               二、
                                           信
                                                     餘
                                                動
                                                   用
                                                                       情形定期
                                                                                     總
                                    將  立總  行與  戶  海  外分行間之業務  額  與  還  本  繳息  通  報  連  繫  制度, 填  報  如海 行,以及 外分行應  通
                                      各授
                                    報  重大  偶  發  案件  。
                               三  、  海  外分行之業務       手  冊  ,  其  內容  至  少應  包括  左  列項  目:
                                    (  一  )  徵  、授  信  政  策  及授  信覆  審  評等辦法。
                                    (  二  )  訂定授  信信   用  風  險  評等制度。
                                    (三)    房  地  產授  信  政  策  ,  包括  估  價標準   及  作  業  細  則  、授  信  戶
                                           提供財務      報表   之  次  數、  債權  確  保準則    。
                                    (四)投資       政  策  ,  包括  明  訂可  投資   之有   價  證  券  、有  價  證  券投
                                           資  之評   價方   法、   建  立  新種  衍  生  性金融   商  品之評    價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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