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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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一)外國法院如要求本國銀行國外分行提供其總行或在 我 國境內
其他分行 往來 客戶之存放款等 記 錄為 訴訟 之證 據時 ,應 依
「外國法院委託事件 協助 法」辦理
83.1.6.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 ( 一 ) 第 821112974 號函
主 旨 : 本國銀行國外分行所在 地 國法院, 如要 求 該 分行提供 其 本國銀行
總 行 或 在我國境內 其他 分行 往 來 客 戶 之存 款 、放 款或 匯 款 等有關
紀 錄 為 訴訟 之證 據資料者 ,應依「外國法院委 託事件協助 法」規
定辦理,請查 照 。
說 明: 一、 復 貴 行 八 十二年十二 月 十五 日 銀法 字 第 一 七 二一一 號 函。
二、 影附 「外國法院委 託事件協助 法」乙 份 ( 略 ) 。
(四二)本國銀行對海外分行 監督 管理應檢討辦理事項 財政部財融第 86624186 號函
86.7.17
主 旨 : 為加 強 本國銀行對 其海 外分行之 監督 管理,以 落 實 海 外分行管理
制度之 執 行,請依 說明 切實 檢 討 辦理。請 查 照 。
存有
項,為
外分行
說
明:
邇
本國銀行對
加 來發現本國 海 海 外分行之 普遍 監 理,應請依 諸 多業務管理上之 左 列 事 項, 缺失事 討 改 善 :
檢
強
一、 責 成一 個 權 責 單位統 籌督導 管理 海 外分行業務。
建
二、
信
餘
動
用
情形定期
總
將 立總 行與 戶 海 外分行間之業務 額 與 還 本 繳息 通 報 連 繫 制度, 填 報 如海 行,以及 外分行應 通
各授
報 重大 偶 發 案件 。
三 、 海 外分行之業務 手 冊 , 其 內容 至 少應 包括 左 列項 目:
( 一 ) 徵 、授 信 政 策 及授 信覆 審 評等辦法。
( 二 ) 訂定授 信信 用 風 險 評等制度。
(三) 房 地 產授 信 政 策 , 包括 估 價標準 及 作 業 細 則 、授 信 戶
提供財務 報表 之 次 數、 債權 確 保準則 。
(四)投資 政 策 , 包括 明 訂可 投資 之有 價 證 券 、有 價 證 券投
資 之評 價方 法、 建 立 新種 衍 生 性金融 商 品之評 價 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