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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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77




                             千  萬元   ,並由    申  請  認許  時所   設  分行   或  主管機關所       指  定之分行集中
                             列  帳  。

                             外國銀行分行擬增加匯               入營   業所   用資   金,應     事  先  報  經主管機關及
                             中央銀行      核准   。

                    第四   條     本辦法所    稱  外國銀行      代  表  人辦  事處   ,  指  外國銀行依本法         第  一百十
                             七  條  第  一項及   公  司  法  第三  百  八  十  六  條規定,    指派   代  表  人在我國境
                             內所   設置   之辦   事處   。

                             外國銀行      代  表  人辦  事處   以辦理    商  情  蒐  集及業務    聯  絡  為  限  。
                      五條
                             外國銀行
                                                                請
                                                             申
                    第
                                                        ,得

                             一、最    近三  具備 年內  下列條 無  重大  件者 違  規  紀  錄  。    核准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
                             二、   申  請  前  一年於   全  世  界銀行    資  本  或資  產  排  名  居前  一  千名  以內  或
                                  前三
                                  其  母  曆  年度與我國銀行及   簽  訂之經  企  業  往  來  總  額  在  三  億美 定  元  以上。  其約  但
                                                                          有特
                                       國政府與我國
                                                                               別約
                                                                                       者
                                                                                         ,從
                                                                貿協
                                                                        另
                                                                     定
                                  定。
                                、
                             三
                                  信
                                          表
                                  設立代 用  卓  著及財務 人辦  事處  健全 。    ,並經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同     意前   來我國
                             同一外國銀行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   ,以一家為        限  。
                    第二章   外國銀行分行
                    第六   條     外國銀行    申  請在我國      設立   分行   者  ,應  檢  送  下列書    表  文  件  ,  向  主管
                             機關   申  請  許  可  :
                             一、
                                                               下列
                                            析
                                                          包括
                                                   內容應
                                                                    事
                                                 其
                             二、可行性分  申  請書  (  格式 ,  如  附  件  一  )  。  (  略  )    項  :
                                  (  一  )  擬  前  來我國  設立   分行之    營運策     略  考  量  ,  包括總  行  營運
                                            略
                                          策
                                                 。
                                               較
                                          之  比  及對我國、      鄰  近  國家有關政       治  、經  貿  、金融情勢
                                  (  二  )  對我國法    律  、  稅  制、銀行法規、銀行           體  糸  之  瞭解  。
                                         在我國之
                                                        及可行性評
                                  (三)
                                                                                         及
                                          之分   析  、  利基 國與我國之      雙邊  估  ,  包括  在我國 互  投資  潛  在  競爭 機,  者
                                                                        貿
                                                                                           商
                                                                          易、相
                                                    母
                                          以及與我國之        往  來銀行、      客  戶  及  其往  來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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