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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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77
千 萬元 ,並由 申 請 認許 時所 設 分行 或 主管機關所 指 定之分行集中
列 帳 。
外國銀行分行擬增加匯 入營 業所 用資 金,應 事 先 報 經主管機關及
中央銀行 核准 。
第四 條 本辦法所 稱 外國銀行 代 表 人辦 事處 , 指 外國銀行依本法 第 一百十
七 條 第 一項及 公 司 法 第三 百 八 十 六 條規定, 指派 代 表 人在我國境
內所 設置 之辦 事處 。
外國銀行 代 表 人辦 事處 以辦理 商 情 蒐 集及業務 聯 絡 為 限 。
五條
外國銀行
請
申
第
,得
一、最 近三 具備 年內 下列條 無 重大 件者 違 規 紀 錄 。 核准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
二、 申 請 前 一年於 全 世 界銀行 資 本 或資 產 排 名 居前 一 千名 以內 或
前三
其 母 曆 年度與我國銀行及 簽 訂之經 企 業 往 來 總 額 在 三 億美 定 元 以上。 其約 但
有特
國政府與我國
別約
者
,從
貿協
另
定
定。
、
三
信
表
設立代 用 卓 著及財務 人辦 事處 健全 。 ,並經 母 國金融主管機關同 意前 來我國
同一外國銀行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 ,以一家為 限 。
第二章 外國銀行分行
第六 條 外國銀行 申 請在我國 設立 分行 者 ,應 檢 送 下列書 表 文 件 , 向 主管
機關 申 請 許 可 :
一、
下列
析
包括
內容應
事
其
二、可行性分 申 請書 ( 格式 , 如 附 件 一 ) 。 ( 略 ) 項 :
( 一 ) 擬 前 來我國 設立 分行之 營運策 略 考 量 , 包括總 行 營運
略
策
。
較
之 比 及對我國、 鄰 近 國家有關政 治 、經 貿 、金融情勢
( 二 ) 對我國法 律 、 稅 制、銀行法規、銀行 體 糸 之 瞭解 。
在我國之
及可行性評
(三)
及
之分 析 、 利基 國與我國之 雙邊 估 , 包括 在我國 互 投資 潛 在 競爭 機, 者
貿
商
易、相
母
以及與我國之 往 來銀行、 客 戶 及 其往 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