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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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四)台        灣地區     銀行在     香港澳     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86.7.11  台財融第    86205297   號令

                                                              89.10.27  台財融第     89762501  號令修正


                     第  一條     本辦法依      香港澳    門  關  係  條  例(  以下  簡稱   本條   例)第三      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條     本辦法所      稱  分支機構     包括代     表  人辦  事處   及分行    ;  所  稱  子  公  司  ,  指

                               台灣   地  區  銀行  個  別或  合計持有      已  發行  股份總     數  或  實收  資  本  額  百分
                               之五十以上之        公  司  。

                     第三   條     台灣  地  區  銀行  符  合下列各     款  規定   者  ,得  向  財政部    申  請在  香港   或  澳
                               門  設立  分支機構      或  子  公  司  :
                               一、

                                           際
                                   具備
                               二、  守  法經 國  營  、業務   績  效  良  好且財務 識  與經  結  構  健全 好外  。    語  能  力  人  才  。
                                             金融業務
                                                                      驗暨
                                                                           良
                                                            知
                                                       專
                                                         業
                               三  、  已  設立  國外部二年以上。           申  請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者    ,  其  設立
                                    地
                     第四   條     台灣  國外部為一年以上。  銀行在  香港  或  澳   門  設立  分支機構  或  子  公  司  ,應  檢具  下列
                                      區
                               文  件向  財政部    申  請  許  可  :
                               一、
                                             究

                                                     。
                               二、可行性研  申  請書  (  格式 報告  如  附  件)  。
                               三  、  營  業計  畫  書。
                               四  、內部   控  制及   稽核   制度  暨  營運   管理及    績  效  考  核  辦法。
                               五、  其他   財政部規定之         資料或    文  件  。
                              前  項  申  請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者     ,得   免檢   附  前  項  第三款   及  第四款    文

                              件;申     請  設立  銀行及     接  受  存  款公  司  以外之   子  公  司  者  ,得  免  附  前  項
                              第四款     文  件  。
                              第  一項   申  請之  許  可,財政部應        洽商   中央銀行。

                     第  五條     台灣   地  區  銀行  申  請在  香港   或  澳  門  設立  分支機構     或  子  公  司  ,有  事  實
                               顯  示  有  礙  健全  經  營  業務之  虞或   未能   符  合政府政     策  之  要  求  者  ,財政

                               部得不    予許   可  ;  經  許  可  者  ,財政部於    必要   時得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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