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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四)台 灣地區 銀行在 香港澳 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86.7.11 台財融第 86205297 號令
89.10.27 台財融第 89762501 號令修正
第 一條 本辦法依 香港澳 門 關 係 條 例( 以下 簡稱 本條 例)第三 十二條規定
訂定之。
第 二條 本辦法所 稱 分支機構 包括代 表 人辦 事處 及分行 ; 所 稱 子 公 司 , 指
台灣 地 區 銀行 個 別或 合計持有 已 發行 股份總 數 或 實收 資 本 額 百分
之五十以上之 公 司 。
第三 條 台灣 地 區 銀行 符 合下列各 款 規定 者 ,得 向 財政部 申 請在 香港 或 澳
門 設立 分支機構 或 子 公 司 :
一、
際
具備
二、 守 法經 國 營 、業務 績 效 良 好且財務 識 與經 結 構 健全 好外 。 語 能 力 人 才 。
金融業務
驗暨
良
知
專
業
三 、 已 設立 國外部二年以上。 申 請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者 , 其 設立
地
第四 條 台灣 國外部為一年以上。 銀行在 香港 或 澳 門 設立 分支機構 或 子 公 司 ,應 檢具 下列
區
文 件向 財政部 申 請 許 可 :
一、
究
。
二、可行性研 申 請書 ( 格式 報告 如 附 件) 。
三 、 營 業計 畫 書。
四 、內部 控 制及 稽核 制度 暨 營運 管理及 績 效 考 核 辦法。
五、 其他 財政部規定之 資料或 文 件 。
前 項 申 請 設立代 表 人辦 事處者 ,得 免檢 附 前 項 第三款 及 第四款 文
件;申 請 設立 銀行及 接 受 存 款公 司 以外之 子 公 司 者 ,得 免 附 前 項
第四款 文 件 。
第 一項 申 請之 許 可,財政部應 洽商 中央銀行。
第 五條 台灣 地 區 銀行 申 請在 香港 或 澳 門 設立 分支機構 或 子 公 司 ,有 事 實
顯 示 有 礙 健全 經 營 業務之 虞或 未能 符 合政府政 策 之 要 求 者 ,財政
部得不 予許 可 ; 經 許 可 者 ,財政部於 必要 時得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