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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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79




                                  (  五  )  未來  三  年之   資  產  負債  、  損益預     估  ,並  敘  明其   估  計  基
                                          礎  。

                             一  ○  、  董  事  會對於  申  請  許  可在我國     設立   分行之    決  議  錄或  相當   文  件
                                     認  證書。

                             一一、     執  業會計    師  簽  證之有關     該  行最  近  年度   末  自  有  資  本與  風  險  性
                                     資  產  比  率認  證書。
                             一二、委      託律   師  或  會計  師  申  請  者  ,  該  銀行  負  責  人出  具  之委  託  書。

                             一  三  、最  近三    年經會計      師  查  核  簽  證之  資  產  負債表   及  損益表認      證


                             一  四  、法人  書。  資  格證  明  文  件  及經  母  國主管機關     核  發之銀行     許  可證  照
                                     認  證書。
                             一五、章程

                                          定在我國之
                             一  六  、為  指  認  證書。      訴訟   及  非  訴訟  代  理人所    簽  發之授    權  書  認  證
                                     書。

                                                                        產
                                                                          排
                                  、銀行
                                七
                                                                                      名
                                                                                              者
                                                                             名屬
                             一
                                     應提出  申  請  前  一年於 年度與我國銀行及  世  界  資  本  或資  企  業  往  來金  五百 額  統計  以外 表  。     ,
                                                 曆
                                            前三
                             一  八  、在我國     訴訟   及  非  訴訟  代  理人  聲  明  書  (  格式  如  附  件  二  )  。
                             一九、    其他   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                資料或     文  件  。
                             前  項有關書      表  之  認  證書,應經      該  銀行  母  國  公  證人  或  我國  駐  外  領  務
                             人員   予  以  認  證。
                             附  件  一     外國銀行    申  請  許  可在中  華  民國境內      設立   分行  申  請書
                               一
                                    一、國    籍
                               、
                                    二、銀行     名  稱(   中  文  )
                               總
                                                  (  英  文  )
                               行
                                    三  、法人   組織   型  態與種    類
                               營
                               業

                                             資
                                                本

                                                     額
                                                  總
                                        額
                                    四
                                      、
                                           定
                               基
                                    五、實收     資  本  總  額
                               本
                                    六  、  總  行  地  址
                               事
                                    七  、  營  業  範圍
                               項

                                    八  、  設立登記    及  開始   營  業年  月日


                                                                                文號
                                                                             期
                                                          明
                                                  資
                                                     格證
                                    九、所持法人
                                                                 證機關及
                                                                           日
                                                            之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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