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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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外匯管理通則 83
第 十二條 外國銀行經 核准 遷移分行 者 ,應 自核准 之 日 起 一年, 向 主管機
關 申 請 換 發 營 業 執照 並 開始 營 業, 屆 期未 開始 營 業 者 ,應廢止
其核准;裁 撤 分行 者 ,應於同一期 限 內, 繳銷營 業 執照 並 停 止
營 業。
外國銀行遷移 或裁 撤 分行 者 ,於 開始 或 停 止 營 業 前 ,應 報 主管
機關 備 查。
第 十 三 條 外國銀行分行得 申 請經 營 之業務項 目 ,依本法 第四 條、 第 一百
十 七 條及 第 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由主管機關 核 定之。
前
可辦理。
始 項外國銀行分行經 核准 經 營 之業務,應於 營 業 執照 上 載明後
第 十 四 條 外國銀行分行對同一人、同一關 係 人 或 同一關 係企 業之授 信 限
額準用
行
指其 總 本法 淨值 第三 。 十 三 條之 三第 一項之授 權 規定時,所 稱淨值係
第 十五條 外國銀行分行 準用 本法 第三 十 三 條 第 二項之授 信 條 件 及同 類 授
信
信
稱
條
一、所 對 象 規定 授 如 下 : , 包括 利率 、 擔保 品及 其 估 價 、 保 證人之有
件
無 、 貸 款 期 限 及本 息償還方 式。
二、所 稱 同 類 授 信 對 象 , 指 同一外國銀行在我國所有分行、同
一 基 本放 款利率 期間內、同一 貸 款用 途 及同一會計 科目 項
下之授 信客 戶 。 但 外國銀行 無 基 本放 款利率者 ,以最 近 一
年度為 比 較 期間。
第 十 六 條 外國銀行分行應依 據其 經 營 業務之性質及 範圍 建 立 內部 控 制制
度,並 確 保 內部 稽核 工 作 之 獨 立 性。
第 十 七 條 外國銀行分行之 資 產 負債表 、 損益表 及現金 流量 表 、 其 與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之合併 資 產 負債表 、合併 損益表 、合併現金 流量
表 及 其他 經主管機關 指 定之項 目 應經會計 師 查 核 簽 證,並應於
營 業年度 終 了 後四 個 月 內併同 總 行年 報申報 主管機關 備 查,於
依主管機關
日報或
其 所在 處 地 之 顯 著位 置 以供查閱。 指 定之 方 式 公告 ,及 備 置 於 每 一
業
營
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