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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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401




                                           限制   )等其他方        式  取得之新台幣,不得            作  為  該  新台幣
                                           帳  戶之存款      來源  。

                               三、關於同一結匯申請人於當日之結匯                         次  數有  無限制    一  節  :
                                    為避   免  大額匯款以化整為零辦理結匯,以規避                        每筆   結匯金額

                                    逾  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需送本行核准之規定,請                                 貴分行於
                                    受理結匯時,應注意預防上                 述情形     之發   生  。
                               四、關於外國金融機構可                否開   發新台幣      信  用  狀  給  國內受益人並自

                                    其新台幣      帳  戶支付一     節  :
                                    只

                                    內受益人。 要  其新台幣     帳  戶有  足  夠  存款,則得    開  發新台幣     信  用  狀  予  國
                               五、關於      在  台  無住  所之外國人       開設   之新台幣      帳  戶存款,是       否在   會
                                    計有所

                                           無住
                                    該在   台  區  別並計 所之外國人之新台幣  提  存款準  備  金一  節  :     在  會計報表上  係  與
                                                                         戶存款
                                                                       帳
                                    一  般  新台幣存款合        併  計  提  存款準  備  金。

                     (五一)釋示金融機構辦理                    本  國法人之國外分公司開設新台幣帳戶規

                               定

                                                87.2.4.  財政部金融局台融局(二)第               87013622   號函


                     主   旨:關於金融機構辦理本國法人之國外分                           公司開設      新台幣     帳  戶,應請
                               徵  取其本國法人(總           公司   )之   授權   書及依本部八十五年十一月十

                               五日台財融第八五五三六                七  四○號函修正之「國內金融機構辦理
                               在  台  無住  所之外國人        開設   新台幣     帳  戶注意事項」辦理,請   查

                               照。
                     說   明:    復  貴行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八六)                   富  銀業第一九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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