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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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403
事人之 姓名 、 住 址 、 統 一 編 號等資料函 告 當事人戶 籍 地戶政事務
所查明 更 正 乙 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 86 )內戶 字 第八六○三五
○八號函辦理,並檢附上函及附件 影 本各 乙份 。
(五四)發現 偽造 外國幣券 處 理辦法
91.12.30 中央銀行外匯局( 91 )台央外柒字第 0910056287~4 號函
主 旨:發 現 偽造 外國幣券 處 理辦法業經本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
正發布 施 行,請 查照。
說 明:一、本 次 修正 要點 如下:
(一)法
改
為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並將「經辦
銀行」 源 依據 改 為「經辦之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
業務之其他事業」(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
(二)報請 條)。 警察 機關 偵 辦之 偽造 外國幣券總值,由 壹佰 美元
以上 提 高 為 貳佰 美元以上(第二條)。
外國幣券未
兌
持
(三)
代 替打孔 之 偽造 作 廢 (第三條)。 達 貳佰 美元者,以 蓋戳 章作 廢
(四)將經辦銀行留存 偽造 外國幣券之 處 理方 式 ,由「應 隨
時檢送 臺 灣 銀行, 必要 時核轉國 際 刑警組織鑑 查」 改
為「 必要 時核轉法務部 調 查 局 或國 際 刑警組織鑑 查」
(第四條)。
二、檢附修正後「發 現 偽造 外國幣券 處 理辦法」一 份 。
發現 偽造 外國幣券 處 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持 兌 之 偽造 外國幣券總值 在 貳佰 美元以上者,經辦之金融機構及
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 併 簡 稱 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