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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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403




                               事人之     姓名  、  住  址  、  統  一  編  號等資料函    告  當事人戶     籍  地戶政事務
                               所查明     更  正  乙  案,請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台(                             86  )內戶   字  第八六○三五
                               ○八號函辦理,並檢附上函及附件                      影  本各  乙份   。



                     (五四)發現          偽造   外國幣券       處  理辦法


                                  91.12.30  中央銀行外匯局(         91  )台央外柒字第        0910056287~4    號函

                     主   旨:發     現  偽造   外國幣券      處  理辦法業經本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

                               正發布     施  行,請   查照。
                     說   明:一、本        次  修正  要點   如下:
                                    (一)法
                                                     改
                                                        為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並將「經辦
                                           銀行」  源  依據 改  為「經辦之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
                                           業務之其他事業」(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



                                    (二)報請  條)。  警察    機關  偵  辦之   偽造   外國幣券總值,由           壹佰   美元
                                           以上   提  高  為  貳佰  美元以上(第二條)。

                                                        外國幣券未
                                              兌
                                           持
                                    (三)
                                           代  替打孔  之  偽造 作  廢  (第三條)。  達  貳佰    美元者,以   蓋戳   章作   廢
                                    (四)將經辦銀行留存               偽造   外國幣券之       處  理方  式  ,由「應      隨
                                           時檢送     臺  灣  銀行,   必要   時核轉國      際  刑警組織鑑       查」   改

                                           為「   必要   時核轉法務部         調  查  局  或國  際  刑警組織鑑      查」
                                           (第四條)。

                               二、檢附修正後「發             現  偽造  外國幣券      處  理辦法」一       份  。


                                             發現   偽造   外國幣券       處  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持  兌  之  偽造  外國幣券總值        在  貳佰   美元以上者,經辦之金融機構及

                               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以下合                             併  簡  稱  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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