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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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應  立  即  記  明  持  兌  人之  真  實  姓名  、  職  業及  住  址  ,並報請  警察   機關   偵
                               辦。

                     第三條       持  兌  之  偽造  外國幣券總值未          達  貳佰  美元,經經辦機構查明               持  兌  人
                               確  非惡  意  使  用者,得向其        釋  明後當    面  予  以  蓋戳  章作  廢  ,並將原件

                               留存   掣給   收據。
                     第四條   經辦機構留存之              偽造   外國幣券,        必要  時核轉法務部         調  查  局  或國  際
                               刑警組織鑑       查。

                     第五條   外     籍  旅  客  持  兌偽造  施  外國幣券者,亦       適  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
                                                  行。
                       本辦法自發布日

                                       兌處
                                                     管
                     (五五)外幣收
                                               置
                                                  及

                                                       理辦法
                                             設
                                             96.1.25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60000108   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
                                                          係
                                                        ,
                                                     處
                     第二條
                                                                    有外國
                                                                           護
                                         僑辦理外幣
                                                                                新台幣之業者。
                               觀光   之  華  稱  外幣收   兌 現  鈔  或外幣  指  對持 旅  行支  票  兌換  照之外國  旅  客及  來    臺
                     第三條   外幣收        兌  處  辦理外幣收       兌  業務,    每筆  收  兌  金額以等值美金一萬美
                     第四條   外幣收  元為  限  。    處設  置  之核准、   廢  止  核准及   必要   時之業務查核等管理事
                                      兌
                               項,中央銀行(以下             簡  稱  本行)委託      臺  灣  銀行辦理。前項業務查
                               核,本行得自行或會同              臺  灣  銀行辦理之。

                     第五條   下列行業,具有收                兌  外幣需    要  ,並有   適  當之   安全控    管機   制  者,得
                               向  臺  灣  銀行申請    設  置  外幣收   兌  處  :

                              一、   觀光   旅  館  、  旅  行社、   百  貨  公司  、  手工  藝  品  業、金銀及       珠寶   業
                                   (  俗  稱  銀  樓  業)、   便利   商  店  、國   家  風  景區  管理   處  、  旅遊   中
                                   心  、  火  車  站  、  寺廟  、  博物  館  等行業。

                              二、從事國外         來  臺  旅  客  服  務之機構    團體   或  位  處  偏遠  地  區  之  旅  館  、
                                   商  店  等業者。

                              前項各款以外行業,申請                 設  置  外幣收   兌  處  應經  臺  灣  銀行轉請本行
                              專  案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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