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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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定銀行於辦理國內指定銀行                  間  匯款時,請於即日起依說明之規定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各指定銀行應客戶                要求   ,將其外匯匯        往  國內其他指定銀行時,不
                               論  其外匯是以新台幣結購者(不                  論  其結購外匯申報書填列之交易

                               性質為    何  ),或以外匯存款、國內外幣                   貸  款等匯出,       在  賣匯  水單
                               或其他交易憑證上之匯款分類                   均  一  律  填  註  為「  693  由本行轉    往  國
                               內他行之外匯」,國別為「本國」。收                         到  由國內其他指定銀行轉

                               來  之外匯,不       論  結售為新台幣或未結售為新台幣,                     在  買匯   水單   或
                               其他交易憑證上之匯款分類

                               本行之外匯」,國別為「本國」。              均  一  律  填  註  為「  693  由國內他行轉入  而  以外幣  直
                                                                      未結售為新台幣
                                                                    惟
                               接  支付時,應       註  明其用途。        此  外,如為支付進口貨款(                 包括開
                               狀

                               報。  、   贖  單  及  償  還進口融資),應        再  填報進口及匯出匯款交易日



                     (五七)匯款分類             為「   695   未有資金      流動   之交易     」  及  「  696  外匯存款
                               利  息  收支   」者   ,  填  報作業    說明


                                            95.7.10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捌                字第  0950035533  號函

                     主  旨:為       精簡   業務需    求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                對  匯入、出匯款分類為

                               「  695  未有資金     流動   之交易」及「         696  外匯存款      利  息  收支」者,
                               請依說明辦理填報           作  業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匯入、出匯款分類為「                     695   未有資金     流動   之交易」者,其屬
                                    同一客戶外匯存款            活  期戶與定期戶        互  相轉   帳  ,及定存     到  期  續

                                    存之交易,由於存款             餘  額並   無  變  動  ,請  勿須  填報本    局  。
                               二、匯入、出匯款分類為「                  696   外匯存款     利  息  收支」者,因指定
                                    銀行按期支付之          利  息  ,  通常筆   數  多而   金額  小  ,可   予  合  併  。即

                                    於  提  存外匯存款      利  息  時,請按幣別彙總一            筆  填報;於支付客
                                    戶外匯存款       利  息  時,請按幣別,依           個  人戶(    統  一  編  號  欄位  請

                                    填  註  為  58000  )、  公司   戶(   統  一  編  號  欄位  請填  註  為  5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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