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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七 、 提 供本國客戶之外幣 貸 款 撥 款與客戶 償 還本 息 之收付, 包括 客戶支付
進口 墊 款 息 ,匯款分類 使 用 695 。
(五九) 檢送 外匯 局 交易單證易發 生 之 錯誤舉例說明
一、未確實輔導結匯人審 慎 據實填寫匯款性質。
(一)結匯人申報之匯款性質與其結匯金額明 顯 有 違常情 。
(二)匯款性質與結匯人 身 分業別不 符 。
(三)匯款性質 含 義不 清 , 無 法明確 歸 類。
(四)未依其匯款用途或資金 來源 填寫匯款性質。
二、可明確
歸
類之匯款性質,未按外匯
或 隨 意 歸 類 619 。 局 訂定之匯款分類項目正確 編 號,
三、所列匯款性質屬出、進口及 無形 貿 易收支以外之項目,未 先 查 詢 自由
承做
大
四、 結匯額度,或未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函及相關文件。 陸 地 區間 接 匯款,未 符 合「台 灣 地 區 金融機構辦理大 陸 地 區 匯
款 作 事準則」之規定。
通
內
境
五、
非
質為三 於我國 角 貿 易匯入(出)款。 關出、進口之貨款收付,未確實輔導 廠 商填報匯款性
六、辦理 華 僑及外國人 來華 直接投 資之結匯案件,未檢附有關主管機關核
准函。
七 、匯 往 本國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OBU )或自本國 OBU 匯入,未依其原
匯款性質 歸 類,國別未 註 明為本國 OBU 。
八、代收代付款項之結匯案件,未經外匯 局 或主管機關核准。
(六十)單證 填 報 須知
一、檢送本 局 之各 種 交易憑證( 包括 進口結匯證實書、買賣外匯 水單 及其
他交易憑證)應具 備 下列 要 項: 承做 日期、客戶 名 稱 、幣別金額、 統
一 編 號、交易國別、付款方 式 別;匯出入匯款應 加 列匯款分類 名 稱 及
編 號(如為其他項目應詳 述 結匯性質)及匯款方 式 。
二、匯款分類 693 :以新台幣結購外匯(或以外匯存款)轉匯國內他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