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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五二)在台無居所之外國金融機構開 立 新台幣活期存款帳戶得不設
存 摺
< 之一 >
84.5.23. 財政部台財融第 84724936 號函
主 旨: 在 台 無 居所之外國金融機構 開立 新台幣 活 期存款 帳 戶,得不 設 存
至
;
摺
七
四年四月一日台財融第八四 於可 否 以 SWIFT 電 文 替 代取款憑條 乙 節 ,請依本部八十
○六九九四號函規定辦理,請查
照。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 局 案 陳 貴行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84 )國 字 第○
二九號函辦理。
註 :主旨中所 提 及之函文已 廢 止另 訂新函列 示 如下:
< 之二 >
93.11.30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一)字第 0938011928 號令
銀行法第
一、金融機構得與客戶 七 條有關 活 期存款依 約 定由金融機構將 約 定方 式提 取存款之規 期存款轉入同一或其他金融機 範 如下:
活
構之 帳 戶, 惟 不得有 概 括授權 將 活 期存款轉入支 票 存款 帳 戶之 情 事。
二、金融機構依 約 定轉入後,應 寄 發 對帳通 知,並 落 實內部 控制 及內部 稽
核,以 保障 交易 安全 。
三、原財政部八十四年四月一日台財融 字 第八四 七 0 六九九四號函,自即
日起 停止 援 用。
(五三)金融機構辦理民 眾 申請相關業務如發現身分證 統 一 編號 重 複
情形 之 處 理方式
86.7.2. 財政部台財融第 86201173 號函
主 旨:內政部函為 減少 民眾 困擾 ,請各金融機構辦理 民眾 申報相關業務
時,如發 現身 分證 統 一 編 號 重複情形 ,請 先 行受理,並將 重 號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