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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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97
說 明: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
二款規定辦理。
二、 信 託業依 信 託業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金 錢信 託」業務,
其有關資金之匯出、匯入規定如 左 :
本行已 開 放 辦理之「指定用途 信 託資金 投 資國外有價證券」
及「外幣 信 託資金 投 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其有關資金之
匯出、匯入,指定銀行 仍 依本行 現 行有關規定辦理;其 餘 辦
理以不指定用途 信 託資金、 共 同 信 託 基 金等方 式 投 資國外有
價證券業務,其有關資金之匯出、匯入,除
託業之 每 年自由結匯額度辦理結匯者外,指定銀行應確認本 利 用 信 託人或 信
行核准文件後 始 得辦理結匯。
(四七)信託資金 集 合 管 理 運 用帳戶,以新台幣收 付 信託資金 投 資國
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
92.6.20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20037734 號函
主 旨:關於 信 託業 設 置 信 託資金 集 合管理 運 用 帳 戶,以新台幣收付 信 託
資金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運 用於 投 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說 明: 信 託業依「 信 託資金 集 合管理 運 用管理辦法」 設 置 信 託資金 集 合
管理 運 用 帳 戶,以新台幣收付 信 託資金 運 用於 投 資國外有價證券
之結匯事宜,應由 信 託業經由指定銀行 專 案向本行申請核准後,
辦理結匯;其 投 資資金之匯出,應按結匯金額 至 少 百 分之五十之
比 例辦理 換 匯或 換 匯 換 利 ( CCS )交易, 惟該信 託資金 集 合管理
運 用 帳 戶同一日內累計結匯金額 在 二 千 萬美元( 含 )以下時,得
免 辦理 換 匯或 CCS 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