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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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95




                     (四三)辦理匯入             營運   資金結匯案件應確認之                 文  件

                                           87.6.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7  )台央外伍字第        0401112  號函


                     主   旨: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外國                      公司   匯入  在  中  華民  國  境  內營  運  資金之

                               結匯案件,除依          現  行方   式  應確認經     濟  部商業    司要求    檢送匯入匯款
                               通  知書及買匯       水單   之  補  正函外,亦可憑申請人             提  供經   該司   加蓋   收
                               件  章  之「外國     公司   申請認許送件        單  」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經        濟  部八十    七  年六月三日經(八十             七  )商  字  第八   七  二一三二
                               五二號函辦理。



                     (四四)僑外          投  資事業或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                      解散    及  清算   ,  股東   匯
                               出應備     文  件


                         90.5.8  中央銀行外匯局(         90  )台央外伍字第       000023309   號函資誠會計事務所


                     主
                         貴所函請
                      旨:關於
                                                                                             文件
                                                                                   點
                                                             派賸
                                                                            適
                               並  清  算  完  結,  股東 釋示  匯出受分 僑外  投  資事業或外國  餘  財  產  之  公司在 當時  台分 及應  公司 備  經  解  散
                                                                                                  乙
                               案,   復  如說明,請   查照。
                      明:一、
                                    復
                     說
                                    函。     貴所九十年四月二日(九十)                   竹登   字  第  七  ○○  七  ○號

                               二、僑外      投  資事業依「        華  僑  回  國  投  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及
                                    「外國人
                                                   股東
                                    本  局  同意以「  投  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經核准  會  議  事  錄  」及「  投  資人  清  算分配報  撤  資者, 表」
                                                                                             告
                                    取代「法院       裁  定  完成清    算  程序  文件」,      惟  應檢附經     濟  部、財
                                    政部或    科  學園   區  管理  局  核准   撤  資文件及     稅捐   機關出具之       完  稅
                                    證明,憑以辦理資金匯出。
                               三、依「      公司   法」第三八一條規定,外國                  公司在    中  華民  國  境  內之

                                    財  產  ,  在清  算時期中,不得          移  出中  華民   國國   境  ,亦即    須  待  清
                                    算  完  結方得匯出。        故  有關外國     公司在     台分  公司   於  了  結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內之  債  權  債  務後,   擬  將其   專  撥  營業用資金匯         回  國外
                                    (總   公司   )時,    仍  應檢具法院       裁  定  完成清   算  程序   之文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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