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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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91
(三五) 旅 客於國際機 場 分行辦理結購結售外匯 每 筆未逾五 千美 元之
案件得憑出入境證 照 辦理結匯
89.2.1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9 )台央外字第(捌) 0400288 號函
受文者: 臺 灣 銀行總行、中國國 際 商業銀行總行
主 旨:自即日起,貴行之國 際 機 場 分行辦理 旅 客結購(售)外匯, 每筆
金額未 逾 等值五 千 美元之案件,得憑出 示 之出、入 境 證照逕行辦
理結匯, 免 填 身 分證 統 一 編 號或 護 照號 碼 、國別及結匯性質,以
簡 化結匯 手 續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臺 灣 銀行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八九)銀國管 乙字 第○二
一五二號函之 建 議 辦理。
二、貴行辦理前
簽
編
製
分別按幣別 述 業務時, 彙總表,於 每 日應依國人及外人結購(售)外匯 後 作 為填報「交易日報」之
署
明
係
彙總表應
述
附件。上 名 稱 、營 利 事業 註 統 一 編 號。 等值五 千 美元結匯案件及 承
逾
未
辦銀行
額
華
限
(三六)境外
僑或外國自然人
投
資國內證券
86.6.2. 中央銀行外匯局( 86 )台央外伍字第 0401353 號函
主 旨:自即日起, 每 一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含境 外外國金融
機構)
至 於 每 投 資國內證券之 華 僑或外國自然人 限 額,由二 投 千 萬美元 調高 為五 額 千 萬美元, 百 萬
資國內證券之
為五
仍
限
境
一
外
美元。貴行於受理上 述 資金之結匯案件, 仍 請依照本 局 八十五年
八月六日( 85 )台央外 伍字 第一六五 七 號函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財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台財 秘 字 第八六二三二四二八
五號函辦理。
( 註 :自 92.10.2 起,外國法人 投 資國內證券已 無 額度之 限制 , 至 於 每 一
境 外 華 僑或外國自然人 投 資國內證券之 限 額 仍 為五 百 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