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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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91




                     (三五)      旅  客於國際機        場  分行辦理結購結售外匯                每  筆未逾五       千美   元之
                               案件得憑出入境證              照  辦理結匯


                                     89.2.1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9  )台央外字第(捌)          0400288  號函


                     受文者:      臺  灣  銀行總行、中國國          際  商業銀行總行
                     主   旨:自即日起,貴行之國                 際  機  場  分行辦理    旅  客結購(售)外匯,             每筆
                               金額未     逾  等值五   千  美元之案件,得憑出             示  之出、入     境  證照逕行辦

                               理結匯,      免  填  身  分證  統  一  編  號或  護  照號  碼  、國別及結匯性質,以
                               簡  化結匯    手  續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臺  灣  銀行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八九)銀國管                        乙字   第○二
                                    一五二號函之         建  議  辦理。
                               二、貴行辦理前

                                                                  簽
                                                編
                                                   製
                                    分別按幣別       述  業務時, 彙總表,於  每  日應依國人及外人結購(售)外匯 後  作  為填報「交易日報」之
                                                                    署
                                                             明
                                                               係
                                                彙總表應
                                              述
                                    附件。上   名  稱  、營  利  事業  註  統  一  編  號。  等值五    千  美元結匯案件及     承
                                                                    逾
                                                                  未
                                    辦銀行
                                                                            額
                                     華

                                                                          限
                     (三六)境外
                                       僑或外國自然人
                                                          投
                                                             資國內證券
                                           86.6.2.  中央銀行外匯局(        86  )台央外伍字第        0401353  號函
                     主   旨:自即日起,           每  一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                      含境   外外國金融
                               機構)
                               至  於  每  投  資國內證券之  華  僑或外國自然人  限  額,由二  投  千  萬美元  調高  為五 額  千  萬美元,  百  萬
                                                                    資國內證券之
                                                                                          為五
                                                                                        仍
                                                                                   限
                                         境
                                       一
                                           外
                               美元。貴行於受理上             述  資金之結匯案件,            仍  請依照本     局  八十五年
                               八月六日(       85  )台央外     伍字   第一六五      七  號函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財政部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台財                             秘  字  第八六二三二四二八
                               五號函辦理。
                     (  註  :自   92.10.2  起,外國法人         投  資國內證券已        無  額度之    限制   ,  至  於  每  一
                            境  外  華  僑或外國自然人         投  資國內證券之        限  額  仍  為五  百  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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