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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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93
說 明: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經 濟 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修
正「 在 大 陸 地 區 從事 投 資或 技術 合 作 許可辦法」辦理。
二、經 濟 部規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有關台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體 或其他機構 對 大 陸 地 區 同一 投 資事業實 際 投 資金額
在 二十萬美元( 含 )以下案件,得以事前申報方 式 為之,並
由經 濟 部 投 資審 議 委員會核發「 在 大 陸 地 區 從事 投 資(二十
萬美元以下)申報證明書」。
三、配合前項規定,指定銀行受理
投 資同一事業 投 資金額 在 二十萬美元( 個 人、 團體 含 或法人 赴 大 陸 地 區
)以下之匯款,應
確認經 濟 部 投 資審 議 委員會核發之「 在 大 陸 地 區 從事 投 資
(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證明書」後辦理;
本項結匯,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個 人或 團體 辦理
第三款之規定,計入其 每 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十)指定銀行受理經有關 主管 機關核准 直接投 資及證券 投 資之結
匯申報案件時,應確實審核其結匯日期未逾規定之結匯期
限
85.2.12. 中央銀行外匯局( 85 )台央外伍字第 0311 號函
主 旨:指定銀行受理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 直接投 資及證券 投 資之結匯申
報案件時,應確實審核其結匯日期未 逾 有關主管機關規定之結匯
期 限始 得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補充 說明本 局 ( 84 )台央外 字 第( 伍 )二五五五號函有關規
定。
二、 邇 來 發 現 部分指定銀行 對 主旨所揭結匯申報案件,未查申報
結匯日期已 逾 主管機關規定期 限 者, 惟仍予 受理申報結匯 情
事,與規定不 符 ,宜請注意。
註 : 直接投 資即指 股 本 投 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