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7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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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93




                     說   明: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
                                    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經                   濟  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修

                                    正「   在  大  陸  地  區  從事  投  資或  技術  合  作  許可辦法」辦理。
                               二、經     濟  部規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有關台                        灣  地  區  人  民  、法

                                    人、   團體   或其他機構       對  大  陸  地  區  同一  投  資事業實    際  投  資金額
                                    在  二十萬美元(        含  )以下案件,得以事前申報方                   式  為之,並
                                    由經   濟  部  投  資審  議  委員會核發「        在  大  陸  地  區  從事  投  資(二十

                                    萬美元以下)申報證明書」。
                               三、配合前項規定,指定銀行受理

                                    投  資同一事業       投  資金額    在  二十萬美元(  個  人、  團體 含  或法人  赴  大  陸  地  區
                                                                                )以下之匯款,應
                                    確認經     濟  部  投  資審  議  委員會核發之「          在  大  陸  地  區  從事  投  資
                                    (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證明書」後辦理;

                                    本項結匯,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                     個  人或  團體   辦理
                                    第三款之規定,計入其              每  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十)指定銀行受理經有關                     主管    機關核准      直接投     資及證券       投  資之結

                               匯申報案件時,應確實審核其結匯日期未逾規定之結匯期
                                                                                                  限

                                             85.2.12.  中央銀行外匯局(         85  )台央外伍字第       0311  號函


                     主   旨:指定銀行受理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                          直接投    資及證券      投  資之結匯申
                               報案件時,應確實審核其結匯日期未                        逾  有關主管機關規定之結匯

                               期  限始   得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       補充   說明本    局  (  84  )台央外    字  第(  伍  )二五五五號函有關規

                                    定。
                               二、   邇  來  發  現  部分指定銀行       對  主旨所揭結匯申報案件,未查申報
                                    結匯日期已       逾  主管機關規定期          限  者,   惟仍予    受理申報結匯         情

                                    事,與規定不         符  ,宜請注意。
                     註  :  直接投   資即指    股  本  投  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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