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1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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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央行 將異 常結匯案件資料 移送財 政 部賦稅署 供其查核所得申
報之 參考
受文者:財政部 賦稅署
主 旨:檢送 ××× 等二十人之「 民間 匯出款項結購外匯申報書」 影 本及
外匯交易憑證 影 本,供 貴 署 查核 X 君 等二十人所得申報之 參
考 。
說 明:查 ×君 等二十人結匯金額 均在 二十萬美元以上。
(三四)指定銀行辦理國外匯款行指示以新台幣 付予 受款人之匯入匯
款得受理國外匯款行之詢價, 告知 其應 付 新台幣等額之外幣
84.10.19. 中央銀行外匯局( 84 )台央外字第(肆) 2074 號函
主
凡
旨:
若
款, 指定銀行辦理國外匯款銀行指 經確認 該 匯入款依規定得 示 以新台幣付 新台幣時,受款銀行得受理 予 受款人之匯入匯
兌
成
國外匯款銀行之 詢 價,並 告 知其應付新台幣等額之外幣,請 查
說 明:一、 照。 復 貴行八十四年八月 廿 三日未列文號函。
二、本案 係 補充 說明本 局 八十二年四月 廿 三日( 82 )台央外 字 第
(
付款人之匯入款時,
示
指 肆 )○九三八號函相關規定,如國內受款人受領以新台幣 仍 應依本 局 ( 84 )台央外 字 第
( 伍 )一六四四號函或「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辦理,
並由指定銀行依相關規定填報交易日報。
註 :說明二之函已 停止適 用,相關規定已 併 入「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
辦法」及修訂後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