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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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  三)   受理顧客結       購  (  售)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之申請時,應        掣  發
                                    賣  (  買)  匯  水  單;顧客結      購  (  售)  金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

                                    上者,應填具申報書辦理結匯。
                            (四    )  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                             簡  稱  非  指定銀

                                    行  )  、  信  用合作  社  、  農漁會信     用部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
                                    支  票  業務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               存  款  戶  ,  但  不得  與  國外銀行等

                                       金融機    構建立    通匯   往  來關   係  。
                                    2.
                                                                            規定金融機
                                                                       員會
                                       在符
                                       上限之前提下,得持有之  合行  政院  金融  監督  管理委 最高  外匯  買  超部位以本行核  構  外幣風險  給  之
                                       額度為限,外匯          賣  超部位限額為        零  。
                                         需
                                       所
                                    3.
                                       (  售)  外匯營 ,全年累積金額不受限  運  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外匯指定銀行結  制  ,惟應於申報書  註  明  該  購
                                                                                                  業
                                       務,並    加註   本行許可辦理         該  業務之文號。

                     (
                       信
                     十五、辦理國際  用  卡  業務  )    信  用  卡  、國際金融  卡  或國際  轉  帳  卡  之業者及發     卡  銀行,於
                            開始營業前,應由            總  機  構就  涉及外匯業務事項            函  報本行同意,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  發  卡  對  象  為年滿二十     歲  之外國自     然  人者,    須領   有台   灣  地  區居

                                    留  證或外    僑居留    證。銀行於        換卡  時,應自行        確認該    外國自     然
                                    人  是否仍居留在        台  灣  ,  但  已  換  發其他  簽  證,  在我   國  境  內  仍  有

                                    所得   足  以  確保  銀行  債權   者,   仍  可持  續  發  卡  。
                            (二   )  對  我  國  境  內  居住  ,未滿二十     歲領   有國民身分證、台            灣  地  區居

                                    留  證或外    僑居留    證之自     然  人提  供  正  卡  發  卡服  務時,持     卡  人於
                                    國外   刷卡消費      ,  如  其  歸戶  額度為新台幣二萬元以內者,可由
                                    發  卡  機  構  代理持  卡  人辦理結匯。

                            (  三)   持  卡  人之結匯金額或資           格與  申報辦法或本作業規              範  規定不    符
                                    時,應    負責將    其結匯金額        沖回   。

                                 )
                                    持
                            (四
                                      卡
                                    請於每月十日前  人每筆或單日累計結匯金額應依申報辦法規定申報者,  將  上月之相關結匯明  細  以電腦報表送本  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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