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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 三) 受理顧客結 購 ( 售)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之申請時,應 掣 發
賣 ( 買) 匯 水 單;顧客結 購 ( 售) 金額達新台幣五十萬元以
上者,應填具申報書辦理結匯。
(四 ) 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 簡 稱 非 指定銀
行 ) 、 信 用合作 社 、 農漁會信 用部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
支 票 業務時,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得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 存 款 戶 , 但 不得 與 國外銀行等
金融機 構建立 通匯 往 來關 係 。
2.
規定金融機
員會
在符
上限之前提下,得持有之 合行 政院 金融 監督 管理委 最高 外匯 買 超部位以本行核 構 外幣風險 給 之
額度為限,外匯 賣 超部位限額為 零 。
需
所
3.
( 售) 外匯營 ,全年累積金額不受限 運 資金,得依申報辦法逕向外匯指定銀行結 制 ,惟應於申報書 註 明 該 購
業
務,並 加註 本行許可辦理 該 業務之文號。
(
信
十五、辦理國際 用 卡 業務 ) 信 用 卡 、國際金融 卡 或國際 轉 帳 卡 之業者及發 卡 銀行,於
開始營業前,應由 總 機 構就 涉及外匯業務事項 函 報本行同意,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 ) 發 卡 對 象 為年滿二十 歲 之外國自 然 人者, 須領 有台 灣 地 區居
留 證或外 僑居留 證。銀行於 換卡 時,應自行 確認該 外國自 然
人 是否仍居留在 台 灣 , 但 已 換 發其他 簽 證, 在我 國 境 內 仍 有
所得 足 以 確保 銀行 債權 者, 仍 可持 續 發 卡 。
(二 ) 對 我 國 境 內 居住 ,未滿二十 歲領 有國民身分證、台 灣 地 區居
留 證或外 僑居留 證之自 然 人提 供 正 卡 發 卡服 務時,持 卡 人於
國外 刷卡消費 , 如 其 歸戶 額度為新台幣二萬元以內者,可由
發 卡 機 構 代理持 卡 人辦理結匯。
( 三) 持 卡 人之結匯金額或資 格與 申報辦法或本作業規 範 規定不 符
時,應 負責將 其結匯金額 沖回 。
)
持
(四
卡
請於每月十日前 人每筆或單日累計結匯金額應依申報辦法規定申報者, 將 上月之相關結匯明 細 以電腦報表送本 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