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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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17




                                    並應指定      專  人  負責  辦理   此  項控管作業。持         卡  人  授權  結匯之     逐
                                    筆明   細  (  含卡別   、銀行代      碼  、  序  號、交易日      期  、持  卡  人  姓  名

                                    或公司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                       編  號、出    生  日  期  或設  立
                                    日  期  、結匯金額(美元           )  、國  籍  、  居留  證核發日      期  等  欄  位  )

                                    及  總  額之電腦    檔案   ,請自行      妥  為  保  管,以備查核。


                     (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92.4.30  中央銀行台央外伍字第            0920013280   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     華  民國   境  內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
                               有者或

                     第  三  條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  需求  者(以下  簡  稱申報義務人  )  ,應依本辦法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
                                                                           據
                               合約等證明文件,            誠實  填  妥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                      簡

                               稱申報書
                               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下  )  (附申報書  樣  式  )  ,經由中央銀行(以下 簡  稱銀行業  )  向本行申報。  簡  稱本行     )
                              前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                  信  用合作    社  、  農會信    用部、    漁會信     用

                                      華郵政股份
                              部及中
                              下列申報義務人辦理前項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本行核准  有限公司。

                              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本行申報:
                              一、依中      華  民國法    令在   中  華  民國設    立  或經中    華  民國  政府認     許並登

                                    記之公司(以下          簡  稱公司    )  、行號(以下        簡  稱行號    )  或團體
                                    (以下    簡  稱團體    )領   有  主  管機關核准設       立  統一  編  號者。

                              二、年滿二十         歲領   有中   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            臺灣   地  區居留    證或外
                                    僑居留    證證   載  有  效期  限一年以上之個人(以下               簡  稱個人    )  。
                     第四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                              妥  申報書後,逕行辦理

                               新台幣結匯。         但  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銀行業
                               確認   申報書記      載  事項  與該   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                      函  等

                               證明文件相       符  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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