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1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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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17
並應指定 專 人 負責 辦理 此 項控管作業。持 卡 人 授權 結匯之 逐
筆明 細 ( 含卡別 、銀行代 碼 、 序 號、交易日 期 、持 卡 人 姓 名
或公司名稱、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 編 號、出 生 日 期 或設 立
日 期 、結匯金額(美元 ) 、國 籍 、 居留 證核發日 期 等 欄 位 )
及 總 額之電腦 檔案 ,請自行 妥 為 保 管,以備查核。
(三)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92.4.30 中央銀行台央外伍字第 0920013280 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 華 民國 境 內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
有者或
第 三 條 申報義務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依 需求 者(以下 簡 稱申報義務人 ) ,應依本辦法申報。 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
據
合約等證明文件, 誠實 填 妥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 簡
稱申報書
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下 ) (附申報書 樣 式 ) ,經由中央銀行(以下 簡 稱銀行業 ) 向本行申報。 簡 稱本行 )
前項所稱銀行業,指銀行、 信 用合作 社 、 農會信 用部、 漁會信 用
華郵政股份
部及中
下列申報義務人辦理前項申報,得利用網際網路,經由本行核准 有限公司。
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以電子文件向本行申報:
一、依中 華 民國法 令在 中 華 民國設 立 或經中 華 民國 政府認 許並登
記之公司(以下 簡 稱公司 ) 、行號(以下 簡 稱行號 ) 或團體
(以下 簡 稱團體 )領 有 主 管機關核准設 立 統一 編 號者。
二、年滿二十 歲領 有中 華 民國國民身分證、 臺灣 地 區居留 證或外
僑居留 證證 載 有 效期 限一年以上之個人(以下 簡 稱個人 ) 。
第四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得於填 妥 申報書後,逕行辦理
新台幣結匯。 但 屬於第五條規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於銀行業
確認 申報書記 載 事項 與該 筆外匯收支或交易有關合約、核准 函 等
證明文件相 符 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