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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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 口 貨品或對 非居住 民提 供 勞務收
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進口 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 償付
非居住 民提 供 勞務支出之匯款。
三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
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
之匯款。
四、 非居住 民每筆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
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 外 非 中 華 民國金融機 構 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 售 。 跟 單方式
進口
辦理新台幣結匯者,以銀行業 掣 發之出、 進口 結匯證 實 書, 視 同
申報書。
本辦法所稱 非居住 民, 係 指未 領 有 臺灣 地 區居留 證或外 僑居留
證,或 領 有相關 居留 證 但 證 載 有 效期 限未滿一年之 非 中 華 民國國
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
在
境
華
立
民,或未
非
未經中 華 民國 中 政府認 民國 許之 內依法設 中 華 民國法人。
第五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 與該 筆外匯收支或交易
有關合約、核准 函 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認與 申報書記 載 事項
相 符 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 、經有關 主 管機關核准 直接投 資及證 券投 資之匯款。
四、對 大陸 地 區 之匯出匯款, 但 依本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
者,不 在此 限。
五、於中 華 民國 境 內之交易,其交易 標的 涉及中 華 民國 境 外之貨
品或勞務之匯款。
六、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 供 銀行業 確認 之匯款。
第六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