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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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一、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出                     口  貨品或對      非居住    民提   供  勞務收
                                    入之匯款。

                              二、公司、行號、團體及個人                    進口   貨品或公司、行號及團體                償付
                                    非居住    民提   供  勞務支出之匯款。

                              三  、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未超過五千萬美元之匯
                                    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未超過五百萬美元
                                    之匯款。

                              四、   非居住     民每筆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未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但境



                                                               貨品之外匯收支或交易以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出、  外  非  中  華  民國金融機  構  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         售  。     跟  單方式
                                                          進口
                              辦理新台幣結匯者,以銀行業                    掣  發之出、     進口   結匯證     實  書,  視  同
                              申報書。

                              本辦法所稱        非居住     民,   係  指未   領  有  臺灣  地  區居留     證或外     僑居留
                              證,或     領  有相關    居留   證  但  證  載  有  效期  限未滿一年之       非  中  華  民國國

                                                                    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或
                                        在
                                                     境
                                             華
                                                                 立
                              民,或未
                                                         非
                              未經中     華  民國  中 政府認  民國  許之  內依法設 中  華  民國法人。
                     第五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檢附                              與該   筆外匯收支或交易
                               有關合約、核准          函  等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認與     申報書記      載  事項
                               相  符  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一、公司、行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二、團體、個人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之匯款。

                              三  、經有關      主  管機關核准      直接投     資及證    券投   資之匯款。
                              四、對     大陸   地  區  之匯出匯款,         但  依本行其他規定免附證明文件

                                    者,不    在此   限。
                              五、於中      華  民國   境  內之交易,其交易           標的   涉及中     華  民國  境  外之貨
                                    品或勞務之匯款。

                              六、依本行其他規定應檢附證明文件                        供  銀行業   確認   之匯款。
                     第六條   下列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義務人應於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新台幣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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