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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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19




                              一、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              必  要
                                    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超過五百萬美

                                    元之  必  要性匯款。
                              二、下列      非居住     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一   )  於中   華  民國  境  內  承包工   程之   工  程款。
                                   (二   )  於中   華  民國   境  內  因  法  律案  件應提    存  之  擔保   金及   仲裁
                                           費  。

                                   (  三)   經有關    主  管機關許可或依法            取  得自用之中       華  民國  境  內
                                           不

                                                  等之相關款項。
                                   (四   )  於中  動產 華  民國  境  內依法  取  得之  遺產   、  保  險金及   撫卹   金。
                              三  、其他    必  要性之匯款。
                     第七條
                       申報義務人
                               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至  銀行業櫃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  輔導  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
                               報事宜,並應         在  申報書上     加蓋印戳      ,證明經      輔導   申報事    實  後,   將

                               申報書或本行核准文件、出(

                               件,   隨  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行。              進)口     結匯證     實  書及其他規定文
                     第八條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

                               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供  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名
                               義辦理申報,        就  申報事項      負  其  責任  。

                              公司、行號經本行同意,以公司、行號自                           己  名義為他人辦理新台
                              幣結匯申報者,           視  同申報義務人。

                     第九條       非居住    民自   然  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條第                         三  款之新台
                               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              另  有規定外,應         憑護照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由本人親自辦理。
                              非居住     民法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條第                            三  款之新台幣
                              結匯申報時,除本行              另  有規定外,應出具           授權   書,   授權   其  在  中  華

                              民國   境  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為申報義務人,並由其                            與該非居住        民
                                      申報事項
                              法人   就  內金融機      構  為申報義務人。 ;其為  非  中  華    民國金融機  構  者,應  授權   中  華
                                                負責
                                   境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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