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3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343
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19
一、公司、行號每年累積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超過五千萬美元之 必 要
性匯款;團體、個人每年累積結 購 或結 售 金額超過五百萬美
元之 必 要性匯款。
二、下列 非居住 民每筆結匯金額超過十萬美元之匯款:
(一 ) 於中 華 民國 境 內 承包工 程之 工 程款。
(二 ) 於中 華 民國 境 內 因 法 律案 件應提 存 之 擔保 金及 仲裁
費 。
( 三) 經有關 主 管機關許可或依法 取 得自用之中 華 民國 境 內
不
等之相關款項。
(四 ) 於中 動產 華 民國 境 內依法 取 得之 遺產 、 保 險金及 撫卹 金。
三 、其他 必 要性之匯款。
第七條
申報義務人
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至 銀行業櫃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者,銀行業應查驗 輔導 申報義務人填報申報書,辦理申
報事宜,並應 在 申報書上 加蓋印戳 ,證明經 輔導 申報事 實 後, 將
申報書或本行核准文件、出(
件, 隨 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行。 進)口 結匯證 實 書及其他規定文
第八條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出具委託書,檢
附委託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供 銀行業查核,並以委託人名
義辦理申報, 就 申報事項 負 其 責任 。
公司、行號經本行同意,以公司、行號自 己 名義為他人辦理新台
幣結匯申報者, 視 同申報義務人。
第九條 非居住 民自 然 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條第 三 款之新台
幣結匯申報時,除本行 另 有規定外,應 憑護照 或其他身分證明文
件,由本人親自辦理。
非居住 民法人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五條第 三 款之新台幣
結匯申報時,除本行 另 有規定外,應出具 授權 書, 授權 其 在 中 華
民國 境 內之代表人或代理人為申報義務人,並由其 與該非居住 民
申報事項
法人 就 內金融機 構 為申報義務人。 ;其為 非 中 華 民國金融機 構 者,應 授權 中 華
負責
境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