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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釋示「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疑義
92.7.8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20040721 號函
主 旨 : 貴 行 函 請 釋 示「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之 疑 義 乙案 , 復如 說明,請 查 照 。
說 明:一、 復 貴 行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九二 ) 一 總 國 劃字 第 ○ 五九
七二號 函 。
二、銀行業受理個人辦理出、 進口 貨款結匯,結匯金額 倘 超過經
濟 部國際貿易 局 於貨品 輸 出(入 ) 管理辦法所訂 非 以 輸 出
(入 ) 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免證 輸 出(入 ) 額度
(目前為二萬美元 ) , 仍 得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以下 簡 稱申報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填 妥 外匯收
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 簡 稱申報書 ) 後,逕行辦理結匯; 但
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者,應依申報辦法第五條之
規定,經銀行業 確認 相關證明文件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
境
三
向
、銀行業受理
)購買
將
貨 物 , 買 方 境 內 甲 公司( 買 方 ) 方於國內指定銀行之 內 乙 公司( 賣 方 存 款帳
貨款結匯匯
至賣
戶 , 賣 方再 將 貨款結 售 ,其申報書之相關外匯收支或交易性
,應依下列填報辦理結匯:
質
(一 欄 ) 貨 物 自 賣 方之 境 外子公司通關 進口 交 付買 方:
1. 買 方:填報為第一項「 進口 貨品 價 款」,依申報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逕行辦理結匯,無
結匯額度;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 須 查詢
應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
銀行業 確認 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銀行業應 將 文
件 留存 備查,無 須 報送本 局 。
2. 賣 方:填報為第 三 項「其他匯入款項」,並 註 明
「於 境 內出 售境 外貨品之收入」,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
五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認 相 符 後,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