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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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四)釋示「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疑義
                                              92.7.8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20040721   號函


                     主     旨  :  貴  行  函  請  釋  示「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

                               之  疑  義  乙案  ,  復如  說明,請   查      照  。
                     說   明:一、       復     貴  行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九二                 )  一  總  國  劃字  第  ○  五九
                                    七二號    函  。

                               二、銀行業受理個人辦理出、                   進口   貨款結匯,結匯金額             倘  超過經
                                    濟  部國際貿易       局  於貨品     輸  出(入    )  管理辦法所訂         非  以  輸  出

                                    (入   )  為常業之法人、團體或個人之免證                       輸  出(入     )  額度
                                    (目前為二萬美元            )  ,  仍  得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以下    簡  稱申報辦法       )  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填                 妥  外匯收

                                    支或交易申報書(以下               簡  稱申報書     )  後,逕行辦理結匯;             但
                                    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以上者,應依申報辦法第五條之

                                    規定,經銀行業          確認   相關證明文件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
                                                                         境
                               三
                                                                      向
                                 、銀行業受理
                                                                                             )購買
                                                 將
                                    貨  物  ,  買  方 境  內  甲  公司(  買  方  ) 方於國內指定銀行之  內  乙  公司(  賣  方 存  款帳
                                                   貨款結匯匯
                                                                至賣
                                    戶  ,  賣  方再  將  貨款結   售  ,其申報書之相關外匯收支或交易性
                                         ,應依下列填報辦理結匯:
                                    質
                                    (一  欄  )  貨  物  自  賣  方之  境  外子公司通關     進口  交  付買  方:
                                           1.   買  方:填報為第一項「           進口   貨品   價  款」,依申報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逕行辦理結匯,無
                                              結匯額度;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                         須  查詢
                                              應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

                                              銀行業    確認   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銀行業應                  將  文
                                              件  留存  備查,無      須  報送本    局  。

                                           2.   賣  方:填報為第       三  項「其他匯入款項」,並                 註  明
                                              「於  境  內出  售境   外貨品之收入」,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

                                              五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認   相  符  後,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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