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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
認 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無 須 查詢結匯額度,銀
行業應 將 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 局 ;惟每筆結匯金額
未達一百萬美元 且 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申
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 款,逕行辦理結匯, 但須
查詢結匯額度。
(五)「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
92.6.1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20034703 號函
主 旨 :檢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 售 外匯 ) 及「外匯
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
用,作為填報之
取
製 ,並置於營業櫃檯, 供 申報義務人 購 外匯 )各乙份 ,請自行 參考 ,請 印
查 照 。
說
明:經本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利用網
際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應於網 站 提 供 本填報說明, 供 申報
義務人填報之 參考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購外匯)
一、「結 購 外匯用 途 」之填報:依結 購 外匯之 去 路填 寫 。
二、「申報日 期 」之填報:依申報結 購 外匯之日 期 填 寫 。
三 、「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 ) 中 華 民國 境 內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
需求 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 另 有規定
外,應以自 己 名義申報。
(二 )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
填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三) 下列 非居住 民法人應出具 授權 書, 授權 其 在 中 華 民國 境 內之自
然 人或法人為申報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