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50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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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
                                              認  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無             須  查詢結匯額度,銀

                                              行業應    將  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             局  ;惟每筆結匯金額
                                              未達一百萬美元          且  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申

                                              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  款,逕行辦理結匯,            但須
                                              查詢結匯額度。



                     (五)「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

                                             92.6.11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伍字第                0920034703   號函


                     主     旨  :檢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                             售  外匯   )  及「外匯
                               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

                                                                         用,作為填報之
                                                                      取
                               製  ,並置於營業櫃檯,            供  申報義務人      購  外匯   )各乙份      ,請自行 參考  ,請   印
                               查  照  。
                     說
                      明:經本行核准辦理網路外匯業務之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利用網
                               際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應於網                       站  提  供  本填報說明,        供  申報
                               義務人填報之        參考   。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購外匯)


                     一、「結      購  外匯用   途  」之填報:依結          購  外匯之    去  路填  寫  。
                     二、「申報日        期  」之填報:依申報結             購  外匯之日     期  填  寫  。

                     三  、「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  )  中  華  民國  境  內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

                                 需求   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                               另  有規定
                                 外,應以自       己  名義申報。

                          (二  )  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
                                 填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三)  下列   非居住    民法人應出具         授權   書,   授權   其  在  中  華  民國  境  內之自

                                 然  人或法人為申報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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