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9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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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25




                                              得辦理結匯,無          須  查詢額度,銀行業應             將  相關證明
                                              文件檢送本       局  ;惟每筆結匯金額未達一百萬美元                      且

                                              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   三  款,逕行辦理結匯,            但須   查詢結匯額度。

                                    (二   )  貨  物  由  賣  方通關出   口  交  付買  方之  境  外子公司:
                                              買  方:填報為第         三  項「其他匯出款項」,並                 註  明
                                           1.
                                              「於   境  內  買  入  境  內貨品  運  交  境  外之支出」,依申報

                                              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
                                              認

                                                        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
                                                     將
                                                                                 ;惟每筆結匯金額
                                                                              局
                                              行業應 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無            須  查詢結匯額度,銀
                                              未達一百萬美元          且  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申
                                              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查詢結匯額度。                  三  款,逕行辦理結匯,            但須
                                           2.   賣  方:填報為第一項「出            口  貨品收入」,依申報辦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行辦理結匯,無
                                              結匯額度;惟每筆結匯金額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                         須  查詢
                                              應依申報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經銀行業                         確認   相關證

                                              明文件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銀行業應                  將  文件   留
                                              存  備查,無     須  報送本    局  。

                                    (  三)  貨  物  由  賣  方  境  外之子公司交     付買   方之   境  外子公司:
                                           1.   買  方:填報為第       三  項「其他匯出款項」,並                 註  明

                                              「於   境  內  買  入  境  外貨品  運  交  境  外之支出」;依申報
                                              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                               確

                                              認  相  符  後,始得辦理結匯,無             須  查詢結匯額度,銀
                                              行業應    將  相關證明文件檢送本             局  ;惟每筆結匯金額
                                              未達一百萬美元          且  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依申

                                              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三  款,逕行辦理結匯,            但須
                                              查詢結匯額度。

                                           2.
                                              賣
                                                                三
                                              「於  方:填報為第  內出  售境  外貨品  項「其他匯入款項」,並  交  境  外之收入」,依申報  註  明
                                                                       運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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