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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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非居住     民依第六條第二款及第               三  款規定,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
                              辦理新台幣結匯者,得出具                  授權   書,   授權   中  華  民國  境  內代理人為

                              申報義務人,並由其             與該非居住        民  就  申報事項    負責   。
                     第十條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先親赴

                               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銀行業受理申請時,應查
                               驗申報義務人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辦理網際網路新台幣結匯申報,應於網路

                              提  供  申報書    樣  式及填    寫  之  輔導  說明,並      就  申報義務人填報之申報
                                                相
                                                     後,
                                                  符
                                 確認
                              書
                              其他規定文件,  電子  簽章   隨  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行。  將  所  製  作之  媒  體資料、本行核准文件及

                              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以電子                  訊息   所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紀錄
                                           面
                                                傳真
                              及提
                              其  保存期 供  之書 限  至少  或 為五年。  文件,應     妥善保存  備  供稽  核、查詢及列         印  ,
                     第十一條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第五條規定之新台幣結匯時,應

                                 將與
                                 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  正本相  符  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  案  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  傳真  銀行業;其  憑主  管機關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經查                                  獲  有申報

                                 不  實情形    者,其日後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事宜,應                           至  銀行業櫃
                                 檯辦理。

                     第十二條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                                   求更改    申報書內
                                 容,   但  有下列    情形   之一者,不       在此   限:

                                 一、申報義務人          非故   意申報不      實  ,經   舉  證並檢具     律師   或銀行業
                                      出具無    故  意申報不      實  意  見  書者。

                                 二、   因故   意申報不      實  ,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處  罰  者。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作               成  之結匯證     實  書  如與憑    以  掣  發之證明文

                                 件不   符  時,其    更  正  準  用第十  三  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   三  條   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台幣結匯者,以銀行業  憑  證  視  同申報書。

                                    發之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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