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344
32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非居住 民依第六條第二款及第 三 款規定,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
辦理新台幣結匯者,得出具 授權 書, 授權 中 華 民國 境 內代理人為
申報義務人,並由其 與該非居住 民 就 申報事項 負責 。
第十條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事宜前,應先親赴
銀行業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銀行業受理申請時,應查
驗申報義務人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銀行業受理申報義務人辦理網際網路新台幣結匯申報,應於網路
提 供 申報書 樣 式及填 寫 之 輔導 說明,並 就 申報義務人填報之申報
相
後,
符
確認
書
其他規定文件, 電子 簽章 隨 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行。 將 所 製 作之 媒 體資料、本行核准文件及
銀行業對申報義務人以電子 訊息 所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 紀錄
面
傳真
及提
其 保存期 供 之書 限 至少 或 為五年。 文件,應 妥善保存 備 供稽 核、查詢及列 印 ,
第十一條 申報義務人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第五條規定之新台幣結匯時,應
將與
核准文件辦理之結匯 正本相 符 之相關結匯證明文件 案 件,累計結匯金額不得超過核准金額。 傳真 銀行業;其 憑主 管機關
申報義務人利用網際網路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經查 獲 有申報
不 實情形 者,其日後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事宜,應 至 銀行業櫃
檯辦理。
第十二條 申報義務人於辦理新台幣結匯申報後,不得要 求更改 申報書內
容, 但 有下列 情形 之一者,不 在此 限:
一、申報義務人 非故 意申報不 實 ,經 舉 證並檢具 律師 或銀行業
出具無 故 意申報不 實 意 見 書者。
二、 因故 意申報不 實 ,已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處 罰 者。
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作 成 之結匯證 實 書 如與憑 以 掣 發之證明文
件不 符 時,其 更 正 準 用第十 三 條第二項規定。
第十 三 條 申報義務人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未辦理新台幣結匯者,以銀行業 憑 證 視 同申報書。
發之其他交易
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