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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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21
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 掣 發之其他交易 憑 證內容 予 以核對, 如
發 現 有 與 事 實 不 符 之 情 事時,應自銀行業 掣 發之日起七個營業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 更 正。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 實足認 有申報不 實 之 虞 者,本
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 據實 說明之義務。
第十五條 申報義務人 故 意不為申報、申報不 實 或受查詢 而 未於限 期 內提
出說明或為 虛偽 說明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處 罰 。
申報義務人,
第十六條
非
第九條規定者外,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申報不 而 為申報義務人辦理申報者,除 符 合第八條及
實 之規定 論 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