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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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21




                                 申報義務人應對銀行業               掣  發之其他交易        憑  證內容    予  以核對,      如
                                 發  現  有  與  事  實  不  符  之  情  事時,應自銀行業       掣  發之日起七個營業

                                 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銀行業向本行申請                              更  正。
                     第十四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報之事項,有事                          實足認    有申報不      實  之  虞  者,本

                                 行得向申報義務人查詢,受查詢者有                       據實   說明之義務。
                     第十五條   申報義務人             故  意不為申報、申報不            實  或受查詢      而  未於限    期  內提
                                 出說明或為        虛偽   說明者,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

                                 處  罰  。
                                    申報義務人,
                     第十六條
                                 非
                                 第九條規定者外,依管理外匯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有關申報不  而  為申報義務人辦理申報者,除       符  合第八條及
                                 實  之規定    論  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             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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