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335

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11




                                 人  員  資  歷  ,向本行申請許可。            但  指定銀行之分行         僅  辦理外幣收
                                 兌  業務者,不       在此   限。

                     第二十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或                 非  指定銀行及其分行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之經辦人      員  及  覆  核人  員  ,應有一週(五個營業日               )  以上

                                 之相關外匯業務經            歷  。
                     第二十一條  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於指定銀行之分行或                                     非  指定銀行及
                                    其分行經本行許可於營業時間以外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

                                    支  票  業務時,    準  用之。
                                    前項業務所為之交易,指定銀行之分行應列報於次營業日之

                                    「交易日報表」及「外匯部位日報表」內;                            非  指定銀行及其
                                    分行應列報於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表」內。
                                                                    申請許可辦理
                     第二十二條
                                    信
                                                                                             營業
                                                                                   用合作
                                      行支
                                              業務,應由
                                    旅  用合作  票  社  (  總社  或其分 各總社  社) 備文,並檢附     信  買賣   外幣 社  現鈔  及
                                                                                                  執
                                    照影   本、經辦人       員  及  覆  核人  員  資  歷  、上  會  計年度   決算   後之資
                                                損益
                                    產負債
                                    處分   情形  表及 ,向本行申請許可。  表,並  據實  敘明    最近  一年內  違反   金融法規受
                     第二十    三  條    農會信    用部及其分部、           漁會信    用部及其分部,申請許可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時,應由        農會   或  漁會  備文,並
                                    檢附許可證       影  本及經辦人       員  、  覆  核人  員  資  歷  、經地方    主  管機

                                    關核   轉  中央  主  管機關    審  查核可,再      函轉   本行許可。
                     第二十四條  中         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所屬         郵局  ,申請許可辦理國際匯               兌與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時,應由        總  公司備文,並檢附
                                    金管   會  核准  函影   本(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                  成立   者  )  及經辦

                                    人  員  、  覆  核人  員  資  歷  ,向本行申請許可。
                     第二十四條之一   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三  條規
                                         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分行、                            非  指定銀行

                                         及其分行、        信  用合作   社總社     或其分    社  、  農  (  漁)會信    用
                                         部及其分部,為          遷址   或  更  名時,應分       別情形    ,於   領  得營

                                         業
                                                 或許可證後一週內向本行
                                                                            換
                                         遷址  執照 者,並應檢附經辦人           員  及  覆  核人  發證書或報備;其為  資  歷  。
                                                                                員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