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5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P. 335
第六章 匯出及匯入匯款業務 311
人 員 資 歷 ,向本行申請許可。 但 指定銀行之分行 僅 辦理外幣收
兌 業務者,不 在此 限。
第二十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或 非 指定銀行及其分行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之經辦人 員 及 覆 核人 員 ,應有一週(五個營業日 ) 以上
之相關外匯業務經 歷 。
第二十一條 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於指定銀行之分行或 非 指定銀行及
其分行經本行許可於營業時間以外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
支 票 業務時, 準 用之。
前項業務所為之交易,指定銀行之分行應列報於次營業日之
「交易日報表」及「外匯部位日報表」內; 非 指定銀行及其
分行應列報於次營業日之「交易日報表」內。
申請許可辦理
第二十二條
信
營業
用合作
行支
業務,應由
旅 用合作 票 社 ( 總社 或其分 各總社 社) 備文,並檢附 信 買賣 外幣 社 現鈔 及
執
照影 本、經辦人 員 及 覆 核人 員 資 歷 、上 會 計年度 決算 後之資
損益
產負債
處分 情形 表及 ,向本行申請許可。 表,並 據實 敘明 最近 一年內 違反 金融法規受
第二十 三 條 農會信 用部及其分部、 漁會信 用部及其分部,申請許可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時,應由 農會 或 漁會 備文,並
檢附許可證 影 本及經辦人 員 、 覆 核人 員 資 歷 、經地方 主 管機
關核 轉 中央 主 管機關 審 查核可,再 函轉 本行許可。
第二十四條 中 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所屬 郵局 ,申請許可辦理國際匯 兌與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務時,應由 總 公司備文,並檢附
金管 會 核准 函影 本(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以後 成立 者 ) 及經辦
人 員 、 覆 核人 員 資 歷 ,向本行申請許可。
第二十四條之一 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 三 條規
定,經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分行、 非 指定銀行
及其分行、 信 用合作 社總社 或其分 社 、 農 ( 漁)會信 用
部及其分部,為 遷址 或 更 名時,應分 別情形 ,於 領 得營
業
或許可證後一週內向本行
換
遷址 執照 者,並應檢附經辦人 員 及 覆 核人 發證書或報備;其為 資 歷 。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