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4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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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匯款業務部分


                                              94.3.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


                     第十五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提款機業務者,應檢附其相關作業要點,並
                                 敘明提款機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設置地點及風險控管方式,向
                                 本行申請許可。

                     第十六條   指定銀行辦理涉及外匯之電子化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向
                                 本行申請許可。其申請辦理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網際網

                                 路外匯收支或交易業務者,應先通過民間匯出入款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查詢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測試,並具備電腦檢核匯款分類
                                 等交易內容之功能。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事宜前,
                                 應先請顧客親赴銀行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指定銀行



                     第十七條   指定銀行於營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  受理申請時,應查驗顧客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向本行申請許可,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其等值外幣者為
                                      限。

                                 二、營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於次營業
                                      日之「交易日報表」及「外匯部位日報表」內。

                     第十八條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後勤作業時,
                                 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向本行報備;

                                 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處理相關外匯後勤作業時,應檢附委外作
                                 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於申請書件送達本行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本行無不同意之表示者,即可逕行辦理。

                     第十九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                                            簡
                                 稱  非  指定銀行     )  及其分行,       需  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

                                 務者,應由其         總  行備文敘明       擬  辦理業務     範圍   ,並檢附銀行營業
                                 執照影     本(或金管       會  核准設    立  許可  函影   本  )  及經辦人     員與覆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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