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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匯款業務部分
94.3.9 中央銀行外匯局台央外柒字第 0940000571 號令
第十五條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提款機業務者,應檢附其相關作業要點,並
敘明提款機所隸屬之單位名稱、設置地點及風險控管方式,向
本行申請許可。
第十六條 指定銀行辦理涉及外匯之電子化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向
本行申請許可。其申請辦理等值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之網際網
路外匯收支或交易業務者,應先通過民間匯出入款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查詢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測試,並具備電腦檢核匯款分類
等交易內容之功能。
指定銀行受理顧客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事宜前,
應先請顧客親赴銀行櫃檯申請並辦理相關約定事項。指定銀行
第十七條 指定銀行於營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應檢附相關作業說明 受理申請時,應查驗顧客身分文件或基本登記資料。
向本行申請許可,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筆結匯金額以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或其等值外幣者為
限。
二、營業時間以外辦理外匯業務所為之交易,應列報於次營業
日之「交易日報表」及「外匯部位日報表」內。
第十八條 指定銀行以國內自設外匯作業中心處理相關外匯後勤作業時,
應於開辦後一週內檢附相關作業要點及作業流程向本行報備;
以其他方式委託代為處理相關外匯後勤作業時,應檢附委外作
業計畫書向本行申請,於申請書件送達本行之次日起十五日
內,本行無不同意之表示者,即可逕行辦理。
第十九條 指定銀行之分行、未經本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以下 簡
稱 非 指定銀行 ) 及其分行, 需 辦理 買賣 外幣 現鈔 及 旅 行支 票 業
務者,應由其 總 行備文敘明 擬 辦理業務 範圍 ,並檢附銀行營業
執照影 本(或金管 會 核准設 立 許可 函影 本 ) 及經辦人 員與覆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