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幣貸款及保證業務 305 起,於 每 月十日前,填送 截 至上 月底 止 之資料表( 如 附件)送本 局匯款 科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 據 管理外匯條 例 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 二款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 主旨 所 揭 業務,應 注意 依「指定銀行辦理外匯 業務應 注意 事 項 」規定辦理, 如 係擔保國內廠商大陸地區之 子 公司借款,並應 注意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 來許可辦理」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 」之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