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8 -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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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外匯業務法規彙編




                                    行  主  要  股東  之  例  ,則  必  須其在中     華  民國境內有事務所,方受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限制。

                     註  :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百  分之三以      上  之企業,或本

                                    行  負責  人、   職  員、或    主  要  股東  ,或對與本行         負責   人或辦理授
                                    信之   職  員有  利害   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                  消  費  者貸款及對
                                    政  府  貸款不在此限。

                                    前  項  消  費  者貸款額   度  ,  由  中央  主  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

                                                                              偶
                                              要
                                                          然
                                                股東
                                                                                     未
                                                                                          年
                                    上  者;  主  主  要  股東 為自  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  人時,本人之  配  股份 與其  總  數百 成  分之一以 子  女  之
                                    持  股  應  計入  本人之持     股  。
                     (五)銀行對其           持  有實收資本總額            百  分之三以      上  之金融機構所         簽  發之
                                                                                  圍

                                                                               範
                             信用狀辦理保兌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限
                                                                            制
                                                             85.7.15.  財政部台財融第       85532141   號函
                     主   旨  :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                    百  分之三以     上  之金融機構所簽發之信

                               用狀辦理保兌,非屬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限制範圍,請

                               查照   轉  知
                                        。
                               查

                                      照
                     說     明:依   據  第一商業銀行         八  十五年五月七日一總            審  劃  字第  ○  五  ○  二四號
                               函辦理。



                     (六)指定銀行擔保國內廠商海外子公司(                               含  大陸地區)向海外金融
                             機構借款      填報    資  料  之規定


                                             88.6.8.  中央銀行外匯局       (88)  台央外伍字第       0400970  號函

                     主   旨  :  茲  為外匯業務管理          需  要,  凡  指定銀行擔保國內廠商之海外                   子  公司

                               (  含  大陸地區)向境外外國金融機構借款,其對                           任  一國內申請廠
                               商  累計  擔保金額      達  五  百萬美元     以  上  之案件,請自本(           88  )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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