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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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  順  利進行   起訴   的程序。
                 各國   可  依  照  本  身  之法  律  架  構考  慮簡  化  引  渡  程序,  包括

            允  許在   適  當的對    等  政府部   門  間  直接  進行   引  渡  、  僅  依據  拘  票
                    書
                 決
                              渡
            或判  之  簡  化作為  即  可引 等  。     ,以及  在  當事人同  意  放  棄  正式  引  渡  程序
            時
            第四十項建議         *

                 各國   應確保    權  責機關能      夠  提  供  國際間對    等單位    最  大  可
            能之   協  助,不     問  基  於主動或     被  動,   應  有明  確  與有效的管

            道,   使  相  互  間能  夠迅  速  且  直接  地  交  換  有關洗錢及其前置犯
            罪  情  報。此種交      換  情  報不  應受  到不當的      限  制,特別是      :

                 a)   權  責機關不    應僅   以  請  求  內  容  涉  及  租  稅  問題   (fiscal
                    matters)   為由  拒絕  提  供  協  助。
                 b)   各國不   應  以法  律  要  求  金融機構不     得  違  反保密   義務作

                    為  拒絕  提  供  合作之理由。
                 c)   權  責機關要能     夠代    表  國外之對    等  機關,進行      詢  問  及
                       能之調查行為。
                    可
                 外國對    等  機關   所  要  求  提  供  之  情  報,  可  能  逾越  該  權  責機
            關之職責      範  圍  。因此,需      鼓勵   各國能     夠  允  許  非  對  等  機關間

            迅
                                  接
                                       交
                                          換
                                                           不
                                                             確定
                                            情
                                                         若
            對  速  及具建    設  性的 或間  情  報交 地  換  。由於,各國  資,因此  偶  爾  會與國外  國外的  非
                 機關間
               等
                         直接
            合作對     象  時  ,  可  先  向  國外對  等  機關  請  求協  助。各國     應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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