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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夠 順 利進行 起訴 的程序。
各國 可 依 照 本 身 之法 律 架 構考 慮簡 化 引 渡 程序, 包括
允 許在 適 當的對 等 政府部 門 間 直接 進行 引 渡 、 僅 依據 拘 票
書
決
渡
或判 之 簡 化作為 即 可引 等 。 ,以及 在 當事人同 意 放 棄 正式 引 渡 程序
時
第四十項建議 *
各國 應確保 權 責機關能 夠 提 供 國際間對 等單位 最 大 可
能之 協 助,不 問 基 於主動或 被 動, 應 有明 確 與有效的管
道, 使 相 互 間能 夠迅 速 且 直接 地 交 換 有關洗錢及其前置犯
罪 情 報。此種交 換 情 報不 應受 到不當的 限 制,特別是 :
a) 權 責機關不 應僅 以 請 求 內 容 涉 及 租 稅 問題 (fiscal
matters) 為由 拒絕 提 供 協 助。
b) 各國不 應 以法 律 要 求 金融機構不 得 違 反保密 義務作
為 拒絕 提 供 合作之理由。
c) 權 責機關要能 夠代 表 國外之對 等 機關,進行 詢 問 及
能之調查行為。
可
外國對 等 機關 所 要 求 提 供 之 情 報, 可 能 逾越 該 權 責機
關之職責 範 圍 。因此,需 鼓勵 各國能 夠 允 許 非 對 等 機關間
迅
接
交
換
不
確定
情
若
對 速 及具建 設 性的 或間 情 報交 地 換 。由於,各國 資,因此 偶 爾 會與國外 國外的 非
機關間
等
直接
合作對 象 時 , 可 先 向 國外對 等 機關 請 求協 助。各國 應 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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