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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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無 記名 金融工 具 ,可能為 出 國使用或 投 資理 財 行為,
合法、資金來
若能確定其用
途
。
法律事務所
○○
,則不
需
申報
要
業務
劉○○
符
侵占
5 。 尤 源 清 楚 或與其 之餘,可能必須 身 分業務相 息 案, 況
即
符
表徵
合此疑似洗錢交易
第十五點: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
,
情
其是在
久未支付
額問題放款
利
大
之還款來源。
本金,金融機構在
歡喜
突然償還
下,若能
還款
量
來
考
源
出
合理解釋,依規定金融機
提
不
其
,若客戶
構
。
申報
須
仍
第十六點: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如大量出售
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
外幣支票之大額交易而無正當原因、或大額開發信用狀交
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以巨額
(
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洗錢交易者。
違
支付現
卻要求
顯然
商業交易
行
習慣
然
外幣支票
。
或
頻繁
額
之大
利用
交易,必
旅
合理
與
價格
提供
無法
因。大
其
發信
開
額
原
交易而數
用
支票
一
訊
皆非
之交易或以數
開戶,
千萬
資
之金融同業
額
金
94
交易
般
皆
增
新
項目。 模式 。此 金,處理上 為 支票 狀 年「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不 方便 量 ,有 大 量出售 一 般 金融 數千萬 債券 有 )
5
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案例彙編》 ( 第四輯 ) ,臺北:法務部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民國 93.9. ,第 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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