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6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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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無     記名   金融工    具  ,可能為     出  國使用或      投  資理  財  行為,






                              合法、資金來
            若能確定其用
                            途
                                。
                                       法律事務所
                                  ○○
               ,則不
                      需
                           申報
                         要
                                                           業務
                                                    劉○○
            符
                                                                侵占
                                         5  。    尤 源  清  楚  或與其  之餘,可能必須  身  分業務相 息  案,  況
            即
               符
                                    表徵
                 合此疑似洗錢交易
                 第十五點:突然償還大額問題放款,而無法釋明合理
                                          ,
                                                                     情
                                               其是在
                                                      久未支付
                              額問題放款
                                                                利
                           大
            之還款來源。
                                本金,金融機構在
                                                    歡喜
                      突然償還
            下,若能
                    還款
               量
                         來
            考
                           源
                                            出
                                               合理解釋,依規定金融機
                                       提
                                          不
                 其
                              ,若客戶
            構

                        。
                   申報
                 須
               仍
                 第十六點: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如大量出售
            金融債券卻要求支付現金之交易、或頻繁利用旅行支票或
            外幣支票之大額交易而無正當原因、或大額開發信用狀交
            易而數量與價格無法提供合理資訊之交易或以巨額
                                                                 (
            金融同業支票開戶但疑似洗錢交易者。
                                                         違
                    支付現
            卻要求
                                       顯然
                                                                商業交易
                                行
            習慣
                                                                     然
                                          外幣支票
                 。
                                       或
                    頻繁
                                                         額
                                                    之大
                         利用
                                                           交易,必
                              旅
                                                                     合理
                                                    與
                                                      價格
                                                                提供
                                                           無法
                 因。大
            其
                              發信
                           開
                         額
               原
                                       交易而數
                                  用
                                                      支票
                                                                       一
               訊
                                                                  皆非
                 之交易或以數
                                                           開戶,
                                千萬
            資
                                          之金融同業
                                       額
                                     金
                                   94
               交易
            般
                             皆
               增

            新
                   項目。 模式  。此  金,處理上  為  支票  狀 年「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不  方便  量  ,有  大  量出售 一  般  金融 數千萬  債券  有 )
            5
                見法務部調查局編印,《洗錢案例彙編》                 (  第四輯  )  ,臺北:法務部
              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民國             93.9.  ,第  4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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