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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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疑似洗錢交易」之判斷標準





            恐也對防制洗錢進行若干修正。大致而言,即使利用不同
            類型之金融機構洗錢,其過程中也經常在銀行轉手,故相
            較於其他金融機構,銀行與洗錢防制相關部分最多,因此

            「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內容也最為完整,故本章
                                              以下稱金管會
                                             (
            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日委員會議通過備查銀行公會修正之「銀行防制
            年
                  月
                1
                     13
                                                     3  有關「疑似洗錢交  )  列 於民國  94
                                               7-1)
                                   (
            洗錢注意事項範本」
                                    詳如附錄

            易」作為討論之核心。
                       94
                 依據
                          年「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開戶後有關
            交易應注意事項規定,客戶有關交易如有下
                                                                情形之一
                                                             除
                                                                應確認客
               ,應特別注意,如認為有疑似洗錢之交易,
            者
                    並留存
                                               並
                           交易
                                                 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程
               身
                                紀
                                     憑證外
            戶
                                  錄
                 分
                                            ,
            序向
                              局辦
                           查
                         調
                 法務部
                           應
                              提高
                                  注意義務。若經
               要
                 申報
            然
                                                                     度頗
                      ,
                         但
                                                      法情形,也不須
                                  但
                      逐層陳報
            高
                                                    違
               ,即應
                                     是若最後查無
                                                                       計
                                                 述
                                                    應特別注意之情形
                         或
            擔偽造文書
                                等
                                  責任
                           洩密
                                                      文將
                                                           之歸納為六大
            十九種,為求
                                方便記憶
                                          與理解,本
                           精
                              簡
                                  ,  理  申報  。由於上 。  換  言之,有下  綜  合判斷可疑程  列  情形  尚  不必  負
            類,
                   分
                 茲
                        如下。
                      述

            3
                銀行公會依據金管會指示,參考              「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小
              組」及亞太洗錢防制組織相關文                件,再度大幅修正該範本,以期
              與國際接軌,並因應亞太洗錢防                制組織第二次之評鑑工作。該範
              本修正經金管會准予備查後,由銀行公會轉知各銀行辦理。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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