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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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銀行公會  民國  )   86 等公會組織,即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  以下簡稱




                          年我國率先於亞洲施行第一部洗錢防制法,同
                  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等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注
            意事項範本,作為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配合防制洗錢之準
            則,迄今已近九年,期間歷經數次修正,意在遵守主管機

            關要求有效達成反洗錢之目的。政府相關機關為訂定「防
            制洗錢注意事項」標準範本也曾開會研商,認為洗錢防制
            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疑似洗錢之交易」,乃參酌世界先
            進國家有關洗錢防制法令之用語,其意指「交易有異常,
            可能是洗錢」之義。此種用語乃不可避免的「不確定的法

            律概念」,必須援引實務界之實際案例做歸納、分析後,
            資為處理事務時之參考,無法在法條或解釋上做明確的定
                 1  為解決此種不明確卻可能處罰金融機構之情形,各金
            義。

            融機構乃個別制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作為判斷是否為
            「疑似洗錢交易」之標準。
                 近年來為因應國際洗錢犯罪手段之更新及防範恐怖分
            子之洗錢活動,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小組,業於
                                          2  ,由於我國一直不遺餘力配合
            2003
                  年大幅修正四十項建議
            國際防制洗錢而努力,獲得國際間的肯定,因此我國為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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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03.19.  財政部台財融第     86611427  號函,「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標準範本事宜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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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四十項建議可謂為全世界大             多數國家在防制洗錢作為所依循之
              規範,   1990  年訂定後、    1996  、  1999  年均曾進行若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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