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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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銀行公會 民國 ) 86 等公會組織,即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 以下簡稱
年我國率先於亞洲施行第一部洗錢防制法,同
年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等各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注
意事項範本,作為銀行等相關金融機構配合防制洗錢之準
則,迄今已近九年,期間歷經數次修正,意在遵守主管機
關要求有效達成反洗錢之目的。政府相關機關為訂定「防
制洗錢注意事項」標準範本也曾開會研商,認為洗錢防制
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疑似洗錢之交易」,乃參酌世界先
進國家有關洗錢防制法令之用語,其意指「交易有異常,
可能是洗錢」之義。此種用語乃不可避免的「不確定的法
律概念」,必須援引實務界之實際案例做歸納、分析後,
資為處理事務時之參考,無法在法條或解釋上做明確的定
1 為解決此種不明確卻可能處罰金融機構之情形,各金
義。
融機構乃個別制定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作為判斷是否為
「疑似洗錢交易」之標準。
近年來為因應國際洗錢犯罪手段之更新及防範恐怖分
子之洗錢活動,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工作小組,業於
2 ,由於我國一直不遺餘力配合
2003
年大幅修正四十項建議
國際防制洗錢而努力,獲得國際間的肯定,因此我國為反
1
86.03.19. 財政部台財融第 86611427 號函,「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標準範本事宜會議紀錄。
2
該四十項建議可謂為全世界大 多數國家在防制洗錢作為所依循之
規範, 1990 年訂定後、 1996 、 1999 年均曾進行若干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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