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6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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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7-11
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行政院金管會 93.8.6 金管證 ( 四 ) 字
第 0930129903 號函准予核備
一、法律依據
本注意事項依據洗錢防制法第六 條 規 定訂定之。
二、防制洗錢之作業項目及管制事項
(一 ) 本公司 混 合 保管部分
1. 開 戶作業
參加人向本公司 開 設保管 劃撥 帳戶 時 ,本公司
應確實審核相關 開 戶書件,並於參加人辦 妥開
戶 手續 後五日內報 請 行政 院 金融監督管理 委 員
會 ( 以下 簡稱 主管機關 ) 備 查。
2. 送存及 領 回 作業
(1) 參加人送存有 價 證 券 至其保管 劃撥 帳戶自有
帳 時 ,本公司 除 應核 驗 有 價 證 券 是否有簽證
章,其 背 面與轉 讓過 戶申 請 書 出讓 人處是否
加 蓋 該參加人 留 存發行機構之印 鑑 ,及其 取
得 之證明文件 外 ,並應確實檢 視 證 券 實 體 ,
倘 發現有疑 義時 ,應即查明原因或將有 價 證
券 送交發行機構或其 股 務 代 理機構 鑑 定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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