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1 - 金融機構面臨之洗錢挑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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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疑似洗錢交易報告申報流程
二
疑客戶資料不
係時
或
1. 、於 與客戶 進 行客戶身分確 建 立業務關 認時 ,應 懷 遵循 下 列 事項: 足 以確 認 身
分 時 ,應 從 政 府 核發或其他 辨認 文件確 認 客戶身分並
加以記錄。
2. 應對 委託 帳戶、由專業中 間 人 代 為處理交易及對證 券
投 資信 託 暨顧 問 事業之 商 譽 具 有 高 風險之個人或 團
體 , 要特 別加 強 確 認 客戶身分之作為。
3. 對於 非 面對面之客戶,應 施 以 具 相同 效果 之確 認 客戶
程序,以 降 低 風險。
4. 在 不 違 反 相關法 令 下,如 得知 或必須 假 定客戶 往來 資
金 來源 自 貪瀆 或 濫 用公 共 資 產 時 ,應不予受理該類之
申 購 或 委託 。
三 、本公司內部申報之流程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一 ) 總機構應指派副總經理級以上 ( 含 ) 或相當職位
之人員擔任專責人員,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
事項之執行;該專責人員應曾參加洗錢防制法之
相關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於六個月內參加該類
訓練課程。總機構專責人員下 得 設 置 專責督導主
管由資深主管人員擔任;各分支機構應指定資深
主管人員擔任專責督導主管,負責督導防制洗錢
相關工作。
( 二) 客戶有下 列情形 者,本公司職員應 婉拒 受理其申
購 或 委託 ,並報告專責督導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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