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P. 31

第一章 信用狀與信用狀統一慣例



            in Country Z, then the docume   nts may be negotiated by that
            particular branch or any other bran  ch of that bank in the Country

            Z.”
                 倘  一信用狀    限制押    匯,開狀銀行        應  限制  該  信用狀於一     特  定

            之銀行,而
            restricting a letter of credit, an  不  是意  含  其係  該  銀行同一國  issuing bank should restrict the   內  之  特  定  分  行。  “When
            credit to a particular bank without   inferring that it applies to a

            specific branch of the bank within that country.” (  註六  )

                 一銀行之分行彼此間得否相互開發擔保信用狀?


            【問題摘述】

                 依據   UCP500  第  2  條  規定  :「  一銀行在     不  同國家之    分 行,

            本  慣例  認  其為  另 一銀行    」 ,對此國際商會在其            511  號  出版  物  第
            四及第五     頁  中,  說明   此定  義  係為信用狀      統  一  慣例  及  跟單  信用狀
            作業而    訂  定,  惟基  本  上  一銀行與其在       不 同國家之     分  行之  法律  地

                   因此而有所
            位
               依然
            論  並  不 存  在。     改  變,  總  行與其   分  行  仍  為同一  法律   實  體  之立
                 因此  就  法律層   面,一銀行之        分  行得否經    由  其  內  部  系  統 相  互
            開發   擔保  信用狀    給另   一  分 行  ?






                                                                      21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