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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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述 船 舶 之 日期 ,而該 日期 即視為裝運 日期 。
裝載港 填 列為 Helsinki 時:海運提單上須表明裝載港為
Helsinki ,裝運之 船 舶 為 TRENDEN ,且提單上得 記 載 貨物 係
於 Hamburg 轉 運;至如裝 船 之事實係以 印 定文字表示,則無
ii
須
a
時,則該裝載註
之
Helsinki
須加註裝載註 附 加裝載註 記 ,而為符合第 23 記 條 日期 項 ,視為在 款第三 段 之規定, 之
記
裝運 日期 。 ( 註二 十五 )
有關海運提單裝載港及卸貨港之認定
【問題摘述】
一信用狀要求提示一涵 蓋貨物 係 自 Denmark 運至 Manila
之海洋提單;而提示之海洋提單上特定之 欄 位 內載有下列 資
料 :
Place of receipt Copenhagen
Port of Loading Hamburg
Name of Vessel MS. Alexandra
Port of Discharge Kaohsiung
Place of Delivery Manila
另該海洋提單上 尚 有一裝載註 記 : “Shipped on board ms.
Anna at Copenhagen on….( 貨物 於 Copenhagen 裝載於 ms. An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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