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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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影像技術        (Imaging Technology)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簽發及簽署,並以
                 網際網路傳送之提單,是否符合                    UCP500   第  20  條  b  項

                 之正本單據?

            【問題摘述】


                 一運送人以       影像技術製作        提單,並以       複製   簽字   (Fcsimile
            Signature)  簽  署  ,而經由  網  際  網路  傳送;惟此種        方式  簽發之提

            單,   部份  銀行質    疑  其是否符合      UCP500  第  20  條  b  項之規定?

            【分析與結論】


                 依據國際商會          (ICC) 1999.7.29 Document No.470/871 Rev.
            函
               之決議:
                 該決議第      2  段  ,有關正本    屬  性之  判斷  :銀行    負責判    定單據
            就其表    面  所示是否為正本單據,以別於                副  本。除非信用狀所含

                                        UCP500
            既
                                                                唯
            條  定條款已明  項  )  ,銀行不  白  要求 負責判斷  (  例如  外  觀  上之正本單據是否為  第  23  條  a  項  iv  款或第  一之正  34
                b
            本;銀行係依據單據簽發人在外                  觀  上之意涵認其為正本而非             副
            本。因此,倘有人發送傳              真  、或用   白紙製作影印        本、或    利  用  複
            寫  紙複  寫,可    推  定其欲   製作副    本;另一     方面  ,  自  行  製作  且以  電

            子方式儲存資料檔          ,而   印製   於  白紙  ,可  推  定其欲   製作   正本。因
            此,含有     複製   簽字、或     自電子儲存資料檔整體印製               之單據     (  甚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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