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5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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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影像技術 (Imaging Technology)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簽發及簽署,並以
網際網路傳送之提單,是否符合 UCP500 第 20 條 b 項
之正本單據?
【問題摘述】
一運送人以 影像技術製作 提單,並以 複製 簽字 (Fcsimile
Signature) 簽 署 ,而經由 網 際 網路 傳送;惟此種 方式 簽發之提
單, 部份 銀行質 疑 其是否符合 UCP500 第 20 條 b 項之規定?
【分析與結論】
依據國際商會 (ICC) 1999.7.29 Document No.470/871 Rev.
函
之決議:
該決議第 2 段 ,有關正本 屬 性之 判斷 :銀行 負責判 定單據
就其表 面 所示是否為正本單據,以別於 副 本。除非信用狀所含
UCP500
既
唯
條 定條款已明 項 ) ,銀行不 白 要求 負責判斷 ( 例如 外 觀 上之正本單據是否為 第 23 條 a 項 iv 款或第 一之正 34
b
本;銀行係依據單據簽發人在外 觀 上之意涵認其為正本而非 副
本。因此,倘有人發送傳 真 、或用 白紙製作影印 本、或 利 用 複
寫 紙複 寫,可 推 定其欲 製作副 本;另一 方面 , 自 行 製作 且以 電
子方式儲存資料檔 ,而 印製 於 白紙 ,可 推 定其欲 製作 正本。因
此,含有 複製 簽字、或 自電子儲存資料檔整體印製 之單據 ( 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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