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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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之單據是否為正本,應如何                 判斷   ?  UCP500  對正   副  本之定義
            為: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標明為                   副  本或未經標示為正本之單

            據,銀行將認係         副  本予以接受      -副  本無須簽     署   (  第  20  條  c  項  i
            款  )  ;但此項規定     常  被  許  多  開  狀銀行  斷章  取義的    濫  用,以單據

            未加
                                                              自動化
            上,依據  蓋  正本  UCP500   (be stamping it original)   第  20  條  b  項之規定:以  為理由  複印 主張  、 拒付;事實  或  電
            腦系   統、  碳紙複    寫本   製作  之單據,須經標示為正本,                必  要時經

            簽字,銀行將認其為正本而予以接受,亦即以前述                            方式製作     之
            單據,    才  須標示為「正本」           (  註  十  三  )  ,至於由簽發人    親手  書

            寫、  打、簽字 缮      … 等  製作  之單據,即       屬 於正本單據,得不標示
            正本之文字,對此國際商會有如下之意見                          (  註  十  四 ) :



            列  方式製作 除非單據表明其非  之單據將視為正本:  屬  正本,或另有其     他  表示,否則以其下

                 1.   顯示由單據簽發人        親手   書寫、打字、打         孔  或  蓋章  ;或
                 2.   顯示係以單據簽發人之           原始  用  紙  簽發;或

                    表明其為正本,除非該正本性質的聲明顯示非適用於
                 3.
                    所提示的單據         (  例如,因為該單據顯示為另一單據之

                    影印 )  。 本,而正本性質的聲明顯示係適用於該另一單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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