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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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之單據是否為正本,應如何 判斷 ? UCP500 對正 副 本之定義
為: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標明為 副 本或未經標示為正本之單
據,銀行將認係 副 本予以接受 -副 本無須簽 署 ( 第 20 條 c 項 i
款 ) ;但此項規定 常 被 許 多 開 狀銀行 斷章 取義的 濫 用,以單據
未加
自動化
上,依據 蓋 正本 UCP500 (be stamping it original) 第 20 條 b 項之規定:以 為理由 複印 主張 、 拒付;事實 或 電
腦系 統、 碳紙複 寫本 製作 之單據,須經標示為正本, 必 要時經
簽字,銀行將認其為正本而予以接受,亦即以前述 方式製作 之
單據, 才 須標示為「正本」 ( 註 十 三 ) ,至於由簽發人 親手 書
寫、 打、簽字 缮 … 等 製作 之單據,即 屬 於正本單據,得不標示
正本之文字,對此國際商會有如下之意見 ( 註 十 四 ) :
列 方式製作 除非單據表明其非 之單據將視為正本: 屬 正本,或另有其 他 表示,否則以其下
1. 顯示由單據簽發人 親手 書寫、打字、打 孔 或 蓋章 ;或
2. 顯示係以單據簽發人之 原始 用 紙 簽發;或
表明其為正本,除非該正本性質的聲明顯示非適用於
3.
所提示的單據 ( 例如,因為該單據顯示為另一單據之
影印 ) 。 本,而正本性質的聲明顯示係適用於該另一單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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