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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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complies with the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註
                    九  )


                 倘一檢驗證明之簽署與開狀銀行所存檔之簽樣不符,則
                 開狀銀行拒絕該單據是否合理?


            【問題摘述】

                 一信用狀要求提示          檢驗   證明,該單據須由          申請  人  指  名之兩

            人簽發並簽       署  ,  開 狀銀行並    告  知:被授權簽      署  此單據之簽發人
            之簽   樣     (Secimen Sgnatures)   留存  其處   (  俾供  單據提示時確認
            之用   )  ,此外,在信用狀通知上,對於                指  名之特定人之確認          方

            式  ,或簽   樣  之  影 本皆未予規定。
                 結果  ,  開  狀銀行以提示之        檢驗  證明之簽字       與  其  留存  之簽  樣

            不符為由拒絕單據,            隨後開    狀銀行   拍  發信  息給押匯     銀行   告  知,
            申請   人 從  未簽發此等      檢驗  證明,因此單據係          屬偽造    。
                 試問本案之      檢驗   證明  縱  係  屬偽造   ,但  押匯   銀行之    押匯  係  屬

                    (God Fith)
            善
            權要求 意者  開  狀銀行付款?   且其對     偽造毫   無知  悉  ,則  押匯   銀行是否有


            【分析與結論】


                 信用狀須載明受益人所須提示之單據及其內容,此等單據
            須明確表示此等          資料   ,如簽發人、內容、            必  要時簽   署  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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