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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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 complies with the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 第三章 信用狀項下單據 註
九 )
倘一檢驗證明之簽署與開狀銀行所存檔之簽樣不符,則
開狀銀行拒絕該單據是否合理?
【問題摘述】
一信用狀要求提示 檢驗 證明,該單據須由 申請 人 指 名之兩
人簽發並簽 署 , 開 狀銀行並 告 知:被授權簽 署 此單據之簽發人
之簽 樣 (Secimen Sgnatures) 留存 其處 ( 俾供 單據提示時確認
之用 ) ,此外,在信用狀通知上,對於 指 名之特定人之確認 方
式 ,或簽 樣 之 影 本皆未予規定。
結果 , 開 狀銀行以提示之 檢驗 證明之簽字 與 其 留存 之簽 樣
不符為由拒絕單據, 隨後開 狀銀行 拍 發信 息給押匯 銀行 告 知,
申請 人 從 未簽發此等 檢驗 證明,因此單據係 屬偽造 。
試問本案之 檢驗 證明 縱 係 屬偽造 ,但 押匯 銀行之 押匯 係 屬
(God Fith)
善
權要求 意者 開 狀銀行付款? 且其對 偽造毫 無知 悉 ,則 押匯 銀行是否有
【分析與結論】
信用狀須載明受益人所須提示之單據及其內容,此等單據
須明確表示此等 資料 ,如簽發人、內容、 必 要時簽 署 者,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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