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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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2.   未規定單據簽發人:倘信用狀規定提示運送單據、保
                    險單據及商業發票,而未規定單據之簽發人,                           自  應依

                    照  前述   UCP500   之規定;倘信用狀規定提示前述三種
                    單據以外之單據而未規定單據之簽發人時,依據

                    UCP500
                                                                   )
                    者,銀行將就所提示者  第  21  條之規定,任何人  照  單收受,只要其   (  包括受益人  資料  內容  簽發 與
                    所提示之任何其          他  規定單據    彼  此不相   牴觸   ,但倘信用

                    狀係以第      20  條  a  項之用  語  規定單據簽發人,則受益人
                    簽發者不能接受。


            (三)第三者單據             (Third Party Documents)   與第三者提單

                    (Third Party Bill of Lading)

                 在國   貿  實務上,     許  多三  角貿易    信用狀會規定        諸  如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等特別條款,對此國際商會                (ICC)

                                                …  、  third party documents
                                         諸
                        有如下之意見:
                                           如:
                  ISBP
            在其
            acceptable (  第三者單據可接受         ) …  等措辭,因信用狀統一慣例
            未予定義,不        宜  使用,倘     仍  使用於信用狀,則其意義應予明
            示,倘未予明示則依據國際                間  之標  準  銀行實務,其意義為:除
            匯  票外之所有單據包括商業發票,得由受益人以外之人簽發;

            另倘受益人欲        允許   運送單據之      託  運人   (Shipper)   得顯示受益人
            以外之人者        (  註:即實務上所稱之第三者提單               ) ,則不須有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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