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信用狀理論及UCP在信用狀作業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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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狀交易糾紛解析
2. 未規定單據簽發人:倘信用狀規定提示運送單據、保
險單據及商業發票,而未規定單據之簽發人, 自 應依
照 前述 UCP500 之規定;倘信用狀規定提示前述三種
單據以外之單據而未規定單據之簽發人時,依據
UCP500
)
者,銀行將就所提示者 第 21 條之規定,任何人 照 單收受,只要其 ( 包括受益人 資料 內容 簽發 與
所提示之任何其 他 規定單據 彼 此不相 牴觸 ,但倘信用
狀係以第 20 條 a 項之用 語 規定單據簽發人,則受益人
簽發者不能接受。
(三)第三者單據 (Third Party Documents) 與第三者提單
(Third Party Bill of Lading)
在國 貿 實務上, 許 多三 角貿易 信用狀會規定 諸 如 Third
Party Documents acceptable 等特別條款,對此國際商會 (ICC)
… 、 third party documents
諸
有如下之意見:
如:
ISBP
在其
acceptable ( 第三者單據可接受 ) … 等措辭,因信用狀統一慣例
未予定義,不 宜 使用,倘 仍 使用於信用狀,則其意義應予明
示,倘未予明示則依據國際 間 之標 準 銀行實務,其意義為:除
匯 票外之所有單據包括商業發票,得由受益人以外之人簽發;
另倘受益人欲 允許 運送單據之 託 運人 (Shipper) 得顯示受益人
以外之人者 ( 註:即實務上所稱之第三者提單 ) ,則不須有此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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