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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券。而在資產 組合 挑選 及 架 構設計 上,由於企業貸款證券化之 債務人 數 較少
(僅 41 筆 貸款),為 減少 借 款 人 之 間 的關聯 性 , 儘 可能降低資產 組合 中的產
業 集 中度, 且 為 使 證券化 期間 現金 流 量之 穩 定, 儘 可能 挑選 各 筆 金額及 期間
相同的貸款。
表 2.5 IBT CLO 參與機構
功能 機構名稱
創始機構 台灣工業銀行
安排機構 法國興業銀行 (S&P AA- ; Moody’s Aa3 ; Fitch AA)
承銷商 倍利國際等
應收款項信託 成立特殊目的信託 SPT 於土銀信託部 (Moody’s : A2)
優先順位受益證券的投資者 13 個國內法人
證券化受託管理人 土地銀行信託部
利率交換交易對手 法國興業銀行
服務機構 台灣工業銀行
備位服務機構 土地銀行信託部
法律意見書 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
租稅意見書 致遠會計師事務所
信用評等機構 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表外化意見書 勤業會計師事務所
信託財產公平市價會計意見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實質查核 正源國際法律事務所
資產組合實質查核 普華國際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信用 評等 公司 授 予 本交易 優先順 位 證券 twA 評等 ,信用 評等 所關 注
的是利 息 能 否按 時及 全 數 支 付 ,以及本金是 否 在 2011 年 該 第 一 順 位受益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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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到 期日 或之 前全 數 償 還 。此 評等 的理由係基於 :
該放 款 組合 的信用品質
以超額 擔保提 供充 分的信用 支 持, 足 以應 付債務人 違 約或 混 合風險
準 備 金之 設 立,為 該 筆 交易 提 供流 動 性支 持, 並 緩和潛 在的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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