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9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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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第 15 章 BASEL 對證券化部位的規範
為,以及 導正 市場對銀行將 願意 提供超逾契約義務相關追索權之
認 知 。
4. 剩餘風險
由於信用風險折減 工具 之應用 更普遍 ,監理機關應審查銀行 辨識
信用保 護 方法之 妥 適性。 尤 其有關資產證券化,監理機關應審查用以
失
確
惟通常
失雖
損
期 認 預防 第一損 太 可能成為風險之重要因 之信用增強保 護 方法的 素 , 妥 適性。第一損 係銀行基於保 失 部位之 護 風險 預
不
交易買方以定價方式加以保留。因此監理機關應要求銀行決定經 濟 資
本之 政策 時,需將前 述 情形 列 入考量。
若監理機關認為銀行信用保 護確 認的方法不 夠妥 適時,應 立 即採
取適當措施,包括對特定交易或 某類 交易,要求增提資本。
5. 買權條款
(1) 若買權條款將 使 銀行暴險或標的暴險之信用品 質 惡化 而導致 損
失 ,監理機關則認為銀行不應 過早執 行證券化交易或信用保 護授
權其 執 行之買權條款。 通常 監理機關會要求銀行僅可因經 濟 目
的,如 維護未 到 期 信用暴險之 服 務成本超逾 維護 標的信用暴險之
利 益 ,方可 執 行其清理買權,且監理機關對銀行 執 行買權可要求
事 前審查並將 下列 因 素列 為考量:
銀行決定 執 行買權之基本理由。
執 行買權對銀行法定資本 比率 之影響。
(2) 監理機關亦可要求銀行依據其 整體 風險 概 況及目前市場 狀 況於必
要時開始 後 續交易。有關買權 執 行 日 之 設 定應不 得早 於證券化標
的暴險之存續或加權 平均 有效 期 間,且銀行若存有需於交易初 期
投 入成本之資本市場證券化交易,監理機關應要求其 執 行第一次
可能買權之 設 定 日期 ,需於證券化一 段 最低 期 間以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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