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9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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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5   章   BASEL    對證券化部位的規範


                        為,以及      導正   市場對銀行將         願意   提供超逾契約義務相關追索權之
                        認  知  。

                  4.   剩餘風險

                         由於信用風險折減            工具   之應用    更普遍    ,監理機關應審查銀行              辨識
                    信用保     護  方法之   妥  適性。    尤  其有關資產證券化,監理機關應審查用以

                                     失
                    確
                                                                惟通常
                         失雖
                       損
                    期  認  預防  第一損 太  可能成為風險之重要因  之信用增強保  護  方法的 素  ,  妥  適性。第一損  係銀行基於保  失  部位之 護  風險  預
                              不
                    交易買方以定價方式加以保留。因此監理機關應要求銀行決定經                                        濟  資
                    本之   政策   時,需將前       述  情形  列  入考量。
                         若監理機關認為銀行信用保                 護確   認的方法不       夠妥   適時,應      立  即採
                    取適當措施,包括對特定交易或                    某類   交易,要求增提資本。

                  5.   買權條款

                    (1)   若買權條款將        使  銀行暴險或標的暴險之信用品                   質  惡化   而導致    損
                        失  ,監理機關則認為銀行不應                 過早執    行證券化交易或信用保               護授

                        權其   執  行之買權條款。           通常   監理機關會要求銀行僅可因經                    濟  目
                        的,如     維護未    到  期  信用暴險之      服  務成本超逾       維護   標的信用暴險之
                        利  益  ,方可   執  行其清理買權,且監理機關對銀行                      執  行買權可要求

                        事  前審查並將       下列  因  素列   為考量:
                              銀行決定    執  行買權之基本理由。

                              執  行買權對銀行法定資本            比率  之影響。
                    (2)   監理機關亦可要求銀行依據其                 整體   風險   概  況及目前市場        狀  況於必

                        要時開始      後  續交易。有關買權           執  行  日  之  設  定應不  得早   於證券化標
                        的暴險之存續或加權             平均   有效   期  間,且銀行若存有需於交易初                  期

                        投  入成本之資本市場證券化交易,監理機關應要求其                                執  行第一次
                        可能買權之       設  定  日期  ,需於證券化一          段  最低  期  間以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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