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3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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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章 II 對證券化部位的規範
BASEL
表 15.9 資產證券化資訊揭露量化要求
證券化之架構(劃分為傳統型及合成型)及各類證券化曝險之總餘額。
依據證券化之架構,銀行已證券化之曝險:
.不良資產總額/已證券化之逾期資產;
.依據曝險類區分,銀行當期認定每一類別之損失;
依據曝險類別區分,銀行保留或買回每一風險權數之累計曝險金額及其各依內
部評等法所應計提資本,依規直接自資本減除之曝險應分開單獨揭露。
量 依據曝險類別區分,銀行保留及買回每一類別之累計金額
化
對可能提前清償處理之證券化,應依標的資產類別揭露下列項目:
揭 .依出售者及投資者利益區分證券化之累計曝險;
露 .銀行因應其保留(出售者)部分之型成及未形成曝險,依據內部評等法所應
計提累計資本;
.銀行因應其投資者部分之形成及未形成曝險,依據內部評等法所應計提累計
資本。
標準法也應遵循上述二項揭露規定,但有關資本計提規定則應使用標準法。
當年度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彙總說明,包括已證券化之曝險(按曝險類別)及各
類別資產出售所認定收益或損失。
結語
陸
新 巴塞爾 資本 協 定承認銀行 得 以 使 用 沖抵 方法 降 低信用風險,並 享受較
低之風險權數。 降 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可 區 分為信用風險 抵 減( Credit Risk
)及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 兩大類 。
Mitigation
特別 是 資產證券化在新 協 定中,無 論是 在標準法( Standardized
Approach )或 內 部評等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 ) 皆被允許 。 但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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