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3 -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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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章    II      對證券化部位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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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15.9    資產證券化資訊揭露量化要求


                 證券化之架構(劃分為傳統型及合成型)及各類證券化曝險之總餘額。
                 依據證券化之架構,銀行已證券化之曝險:
                 .不良資產總額/已證券化之逾期資產;
                 .依據曝險類區分,銀行當期認定每一類別之損失;
                 依據曝險類別區分,銀行保留或買回每一風險權數之累計曝險金額及其各依內
                 部評等法所應計提資本,依規直接自資本減除之曝險應分開單獨揭露。

             量   依據曝險類別區分,銀行保留及買回每一類別之累計金額
             化
                 對可能提前清償處理之證券化,應依標的資產類別揭露下列項目:
             揭   .依出售者及投資者利益區分證券化之累計曝險;
             露   .銀行因應其保留(出售者)部分之型成及未形成曝險,依據內部評等法所應
                   計提累計資本;

                 .銀行因應其投資者部分之形成及未形成曝險,依據內部評等法所應計提累計
                   資本。
                 標準法也應遵循上述二項揭露規定,但有關資本計提規定則應使用標準法。
                 當年度資產證券化業務之彙總說明,包括已證券化之曝險(按曝險類別)及各
                 類別資產出售所認定收益或損失。




                        結語
                陸




                 新  巴塞爾    資本   協  定承認銀行      得  以  使  用  沖抵  方法  降  低信用風險,並          享受較

            低之風險權數。           降  低信用風險的方法可              區  分為信用風險        抵  減(   Credit Risk
                       )及資產證券化(           Securitization  )  兩大類  。
            Mitigation
                 特別    是  資產證券化在新             協  定中,無       論是    在標準法(         Standardized
            Approach  )或   內  部評等法(      Internal Ratings-Based Approach  )  皆被允許     。  但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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